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做好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单位: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201号
邮 编:317600
联系电话:0576-87238325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2日
关于做好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征收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玉环市范围内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区域,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主体
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委托玉环市排水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
按照《关于同意调整全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玉政函〔2011〕87号),《关于同意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玉政函〔2016〕170号)要求,我市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85元/吨;非经营性单位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2.30元/吨;经营性单位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2.70元/吨;重污染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3.90元/吨;特种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2.70元/吨。
四、征收计量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或污水排放量定期收费。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作24小时计算;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征收程序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1.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按季度征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缴入非税代理银行;
2.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季度将自备水源用水户名单、用水量审核汇总抄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排水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核定本季度用水户的用水量(排放量),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单位按照核定的用水量(排放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水户,用水户在收到缴纳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纳;对核定的水量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应缴纳污水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用水量核定、缴费通知、催缴和争议处理。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依照管理权限,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做好价格监管工作。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逾期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自备水源取水许可及取用水量的计量工作,并按季度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抄告自备水源用水户名单、用水量。
(五)市财政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和票据管理。
(六)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负责污水排放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污染行业企业名单。
七、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试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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