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单位: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201号
邮 编:317600
联系电话:0576-81750801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5日
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要求,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以下称“公租房导则”)、《国务院关于推进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等文件精神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结合玉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并由租房对象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方式。
(四)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的保障方式。
(五)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是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玉环分中心、公租房产权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有关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公租房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业务指导,公租房房源的需求规划,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公租房网上受理、准入(退出)资格审核,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街道做好公租房的日常工作事务。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租房建设项目立项等工作,并协同主管部门制定公租房租金标准。
(四)市公安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车辆信息、居住证信息的核查,并协同公租房产权单位做好小区的治安防范、房源腾退等工作。
(五)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公租房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并提供各类民政救助对象的数据。
(六)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补贴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和其他财政相关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并依法对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支实施管理。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租房建设用地的保障及公租房规划选址、审批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信息核查。
(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涉及公租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协同公租房产权单位做好房源腾退等工作。
(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公租房申请人浙江省内企业注册及投资额信息的核查。
(十一)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玉环分中心负责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费信息核查。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公租房的申请、公租房政策宣传及公租房宅基地审批建房信息的核查,并配合做好辖区内公租房管理工作。
(十三)公租房产权单位负责公租房的产权管理、日常运营、维护、房源腾退等工作。
三、规划建设管理
(一)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由玉环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二)市住建部门根据玉环全市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劳动力结构(包括外来务工人口)、市区住房困难群体住房水平,编制玉环市区公租房发展需求规划建设。
(三)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予以单独列出、优先安排。
(四)新建公租房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玉环市区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五)新建公租房的建设标准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装饰装修。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其中高层住宅原则上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针对多孩家庭,可适当筹集户型面积较大的公租房房源。
(六)新建公租房以相对集中建设、配建的方式实施。相对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加强市政等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推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管理;配建的公租房,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实施智能化改造。
四、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3.公租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租金收入;
4.经批准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5.上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6.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五、准入标准
公租房实行分类准入、常态化管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不含就学期间户口迁入玉环市的学生户籍,下同)具有本市户籍1年以上;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本市统计局公布为准,下同);
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5万元;
②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不包含个体经营户,下同)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累计不超过20万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
已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只需具备前述第1、3目的准入条件。
符合该类标准且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玉环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玉环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或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本市户籍1年以上;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在本市无住房资助能力;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0万元;
②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1年以上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
2.申请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4.主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具有相关单位主体资格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期1年以上,且在本市已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主申请人取得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最长不超过7年;
6.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①申请人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0万元;
②申请人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③申请人名下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
2.申请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主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具有相关单位主体资格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期1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主申请人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中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①申请人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0万元;
②申请人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③申请人名下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五)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在本市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且所在单位为市市容环卫有限公司的环卫工人或在本市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1年的公交司机;
2.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家庭财产额度限制:
①申请人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0万元;
②申请人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③申请人名下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5.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本市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且所在单位为市市容环卫有限公司的环卫工人不受1、2条限制。
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是指配偶以及直系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并共同参与申请的成员组成的家庭,不参与共同申请的申请人父母、子女视为住房资助对象。服现役义务军人、服刑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户籍已迁出本市的,可作为申请成员;烈士可作为未再婚配偶或父母一方的家庭成员。
申请人包含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其中主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仅当申请家庭无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年满18周岁但未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担任主申请人)。选择货币补贴为保障方式时,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新就业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除外),已婚子女、离婚或35周岁以上未婚子女可视作一个独立家庭,由政府收养的孤儿,年龄放宽至18周岁;离婚2年以上且已分户的夫妻,可以分别申请(未成年子女须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
本办法所称无房、家庭住房和资助能力分别指:
1.无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及本市范围内无租住直管公房、职工宿舍、公租房及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性分房、集资建房、房改房、拆迁过渡补贴期间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
2.家庭住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拥有的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信息为准,其中无证房产在无法确认产权的情况下可由村/社区出具公示15天以上的产权证明确定归属权),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建筑面积及多处住房需合并计算(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的住房),宅基地建房审批时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该宅基地房屋已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满5年后,其建筑面积可不再纳入家庭住房面积核算;
3.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子女在我市拥有住房(拥有房屋所有权)2套以上(每套建筑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或单套(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此处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建筑总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数及住房资助对象户口在册人数。
本办法所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等)和资产性收入(各类保险金、存款、有价证券与股份、投资经营收益以及固定资产潜在经营收益等);如果属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取相关数据的,则按玉环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以上方式按照就高原则推定。
货币财产包含各类保险金、存款、借出款、有价证券与股份、投资以及非本市房产购置价等。
未满35周岁未婚子女不管有无分户,其个人拥有的房产均必须列入父母家庭现有房产。
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包括转让、拍卖、赠与等过户未满1年的非营运机动车辆;车辆购置价格,含税费。
已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在家庭成员结婚、离婚、亡故、子女出生满35周岁未婚的情况下,需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家庭成员变更。
六、申请办理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保障类型以主申请人类型为主。
申请人如有婚姻史需提供相关婚姻资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未成年子女需与法定抚养人共同申请。
符合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优先保障情形的,须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材料;
3.车辆购置发票;
4.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存款、投资及房产等信息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材料;
3.车辆购置发票;
4.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存款、投资及房产等信息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及婚姻状况材料;
3.主申请人全日制学历毕业证书;
4.车辆购置发票;
5.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存款、投资及房产等信息材料;
6.主申请人1年以上正式有效劳动合同或具有相关单位主体资格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期1年以上;
7.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材料;
3.车辆购置发票;
4.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存款、投资、房产及《浙江省居住证》等信息材料;
5.主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主申请人1年以上正式有效劳动合同或具有相关单位主体资格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期1年以上;
7.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公租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在线申请;也可到户籍(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代为申请。
2.受理。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市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若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联审。市住建部门受理成功后,推送给指定平台(浙江省大救助平台)进行查询;指定平台(浙江省大救助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根据平台反馈结果情况,认为需作进一步核实的推送至当地相关部门核查,当地相关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信息。
4.审核。申请家庭符合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公布。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登记结果。对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申请人可以在5个工作日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复核,市住建部门重新核实,对不符合的,将取消轮候资格。
公租房实行年度审核和合同期满审核制度:
1.市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对所有公租房租赁家庭开展年度审核和合同期满审核工作;
2.市住建部门将所有租赁家庭的相关信息推送至指定平台(浙江省大救助平台)进行查询,指定平台(浙江省大救助平台)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根据平台反馈结果情况,认为需作进一步核实的推送至当地相关部门核查,当地相关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市住建部门;
3.市住建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作出变更、续租、清退等相应处置。
七、配租管理
(一)实物配租:
1.公租房实行实时轮候配租制度,市住建部门以房屋清退顺序,申请者的家庭人数及辈数设立分户型轮候名单,每季度一次对轮候家庭按房源顺序配租公租房并公示。
2.保障面积标准:
①符合准入条件家庭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人家庭保障面积36平方米;2人以上家庭住房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且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②实物配租时高层住宅可在上述基础上每户增加10平方米;
③实际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对象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
房源轮候方式:
1.各小区房源由公证处摇号确认轮候顺序,腾退房源及配租后无实际入住房源需二次摇号确认分配顺序,房源顺序以各处公租房实际情况为准。
2.配租标准:根据我市各个小区面积及户型差别做出以下分类。
配租标准表 | ||
家庭类型 | 小区名称 | 套型类型 |
一人或夫妻二人家庭分小套房;二代二人以上家庭分大套房 | 安恬佳园、安和佳园 | 60平方米以下为小套房;60平方米以上为大套房 |
汽摩一期、汽摩二期、汽摩三期、安康佳园 | 52平方米以下为小套房;52平方米以上为大套房 | |
一人或夫妻二人家庭分小套房;二代二人或二代三人家庭分中套房;二代四人以上家庭分大套房 | 安顺佳园 | 38平方米左右为小套房;48平方米左右为中套房;65平方米左右为大套房 |
安泰家园、环湖小区 | 套型无类别,统一分配 | |
申请对象轮候方式:新申请对象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市住建部门审核完成后并按审核完成时间先后顺序每月公示1次,分户型轮候,公示期间无举报投诉或举报投诉调查不属实的,申请人按顺序进入轮候环节,符合的申请人按房源轮候顺序提供配租建议。申请对象进入轮候环节后,如不再符合准入要求将取消原轮候顺序。
补充说明:
1.分户型轮候指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申报人数,分配相对应的户型,无对应户型时,分配工作应遵循及时保障原则按实际审核完成时间轮候其他户型房源。
2.同户型轮候中需优先保障救助家庭及其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家庭,优先保障家庭按照审核完成时间先后顺序轮候,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无房职工按积分高低配租,积分相同按申请时间配租。
3.申请人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入住不配有电梯的高楼层,须提供有效的证明,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在资源许可条件下可为申请者分配低楼层(1-2层)。
4.除不可抗力外,公租房的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相关审核部门以短信及电话告知形式通知取消此次申请配租资格,放弃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②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③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
(二)租赁补贴
1.每月补贴标准=实际保障面积×单位补贴标准×分档系数标准。
2.每月实际保障面积低于10平方的,按照10平方计算。
3.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分档系数是指按照不同类别申请对象确认的系数。
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系数标准为1.0;
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系数标准为0.8;
③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家庭,系数标准为0.5。
5.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到申请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八、配后管理
配租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公租房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公租房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公租房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依据租金成本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受能力,制定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租金实行分档缴纳: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按照实际保障面积内0.44元/平方米,实际保障面积外2.2元/平方米缴纳租金;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实际保障面积内0.88元/平方米,实际保障面积外2.2元/平方米缴纳租金;
3.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人)按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实际保障面积内按照不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50%的原则确定;实际保障面积外,按照不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70%的原则确定。
承租公租房家庭统一建立租金银行专户,其租金及相关费用应委托银行托收并在合同中明确。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承租人退出公租房时,应当结清各项费用。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或不可移动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续租管理:
承租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已租住的公租房。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视为放弃租赁。
九、使用管理
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处置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运营管理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物业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租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进行装修;
2.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外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3.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十、退出管理
公租房保障家庭中人口、户籍、收入、存款、投资、房产及车辆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如实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继续承租公租房或享受租赁补贴;若不符合条件的,办理腾退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采用不正当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的,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7.不配合相关部门年审、违反合同规定的;
8.经年度审核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的,公租房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给予1个月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采用租赁补贴方式的,经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
申请人购买期房的,可延长至期房交付后6个月内退房;若申请人租住期间审批宅基地建房、集资建房,可延长至建房审批通过之日后1年内退房,退房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1至7种情形的,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通过法院判决、调解清退的,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放弃已分配房源或超过搬迁期后未腾退房源的,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十一、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租房投资、建设、分配、使用、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信息共享、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促进公租房的健康发展。
公租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运营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公租房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市住建部门要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情况等有关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租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二、其他规定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情形,由市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讨论会商,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施行之前,对已入住的原住房保障家庭,仍按原标准执行(退出公租房按本办法执行),如家庭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审核的,则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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