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卫生事业领导
明确政府在区域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强化政府对卫生事业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对县卫生事业建设的领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辖区卫生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强化卫生全行业管理。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对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的刚性约束,优先发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科学规划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加强审批管理,鼓励共建共享。
(二)完善卫生投入保障政策
县政府要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确保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十二五”期间,卫生事业经常性支出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按常住人口算,人均卫生经费投入要达到省级先进县市水平,以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
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要达到省级先进县市标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定项确定。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常住人口标准安排。
完善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绩效考核补助的方法,其基本建设经费、设备采购经费、核定人员经费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由政府负责。落实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给予专项补助。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力度。根据国家、省、市的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中医药事业发展补偿机制;完善中医药财政投入政策,确保政府对中医药发展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
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医务人员收入稳定的动态增长机制,基层医务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水平要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充分发挥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进一步转变卫生管理职能,合理界定卫生管理事权,突出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准入、监管等方面的职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卫生宏观调控和全行业管理。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加大卫生法制教育与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进一步下放事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医疗卫生业务技术服务、管理和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卫生行政管理效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卫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理念,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和促进事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卫生服务效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规划监督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规划推进机制,确保规划实施效果。确定卫生阶段性、单项性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严格重大卫生建设发展项目审查制度,规范项目准入与实施,进一步强化“规划带项目、项目带资金”的管理机制,强化卫生规划的约束力。建立规划监督评价机制,对规划执行进度进行定期督查,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完善规划反馈与调整机制,增强规划的执行力。
(五)营造卫生和谐发展氛围
加强卫生系统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以卫生文化引领卫生事业发展。大力倡导卫生人文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新时期卫生发展的核心理念,增强全县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激发推动事业发展、服务人民健康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争取加快卫生发展、增进群众健康的支持政策,创造卫生改革发展的良好政策条件和外部环境。进一步加大卫生发展理念、健康科学知识和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巩固和发展全社会支持卫生发展、重视群众健康、关爱医务人员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