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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4082/2013-072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13-12-18 11:06: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文字号: 玉发改收费〔2013〕128号

玉环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玉环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3-12-18 11:06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3-12-18 11:06

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县教育局

玉环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玉环县公办幼儿园

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规定,经保教费用调查测算和成本监审,结合县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省一级650元/生·月;省二级550元/生·月;省三级450元/生·月;托班(即3周岁以下小小班)的保教费按幼儿园等级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未评上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按照省三级保教费标准下浮10%。幼儿园等级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二、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可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其保教费标准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三、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寒暑假保教费按月收费,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四、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具体项目包括:伙食费、课外活动费和体检费,除上述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外,各幼儿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非营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核定。

五、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本县户籍的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就近入读公办幼儿园,按市政府台政发〔20096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要加强对幼儿园财务审计监督,促使各个幼儿园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晰固定资产。

七、各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前,应按规定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3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调整玉环县中心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玉发改收费〔2011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县教育局    玉环县财政局

                                                        20138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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