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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14-97363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14-07-02 16:56: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1 -2014-0006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14〕61号

玉政办发〔2014〕61号关于落实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7-02 16:56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7-02 16:56

有效性:现行有效                                             JYHD01

-2014-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全县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的船东(持证人和所有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须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际公约、协定,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和群众监督。

(二)确保本船各种船舶证书(船检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航行签证簿)合格有效。

(三)按规定要求配备各类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导航设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并确保有效使用。

(四)明确一名船上安全员,主动组织船上船员参加各类安全培训班,并按要求配齐职务船员和岗位操作人员。职务船员应持有合格且有效的相应等级职务证书,特种岗位操作人员应持有操作证书,船上普通船员均应通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书,不得雇用无证人员出海生产。

(五)依法为船上船员办理雇主责任保险,积极参加船舶财产保险,履行对从业人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六)建立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编组生产、通信联络、航行生产、停泊值班、安全生产操作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落实船员安全培训、劳动保护。

(八)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觉整改安全隐患。督促安全员正确规范填写“渔船平安日志”。

(九)遵守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自觉接受、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救援。

二、渔业船舶的船长作为安全航行、生产的直接责任人,须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按要求办理渔船进出港签证,并将船上人员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所在公司(村、合作社、协会)备案。

(二)及时组织检查船上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导航等各类安全设备,确保即时可用,按规定开启使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

(三)履行驾驶值班职责,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渔船作业避让规定,航经狭水道、船只密集区、危险水域、恶劣天气、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海难救助以及复杂的船舶操纵应该亲自当班。

(四)主动参加各类安全轮训,督促船上船员参加各类安全培训教育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生产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安全防护措施落实。

(五)建立船舶安全值班制度,抓好值班规定和岗位职责落实。

(六)遵守编组生产规定,认真收听气象信息,做到不超抗风等级、不超航区航行生产、不超载、不违章搭客。

(七)会同安全员做好“渔船平安日志”填写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发现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船东和所在公司(村、合作社、协会)。

(八)严格遵守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配合和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落实本船各项应急部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服从海上救助统一指挥。

(十)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防台规定,履行台汛期船位报告职责,服从渔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所在公司(村、合作社、协会)的指挥调控,切实做好防台避风管理。

三、船东船长在安全生产中必须落实的事项

(一)船东船长必须每年三次(开捕期前、冬汛期间、春雾季)开展渔船安全隐患自查,及时做好隐患自我排查和整改工作。

(二)船东船长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参加海洋渔业部门举办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规范船舶动态管理。出海渔业船舶必须开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接受海洋渔业指挥中心、乡镇(街道)、村(公司)的点名。并且每船至少一人要学会用终端设备进行报销警、收发短消息、设置警报距离等。

(四)规范船员动态管理。船东船长应雇佣有资质的船员上船作业,并将雇佣的船员造册登记,及时上报所在村(公司)、乡镇(街道)备案,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要附报《船员动态登记表》。如因生产急需,一时雇不到有资质的船员,船东船长应将雇佣的船员及时上报到所在村(公司)备案,以便及时组织上岗培训和作为互保理赔的依据。

(五)规范船舶进出港签证。出海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要求实施进出港签证,渔业辅助船舶实行航次签证,C类渔业船舶实行“每日点名”和航次签证制度,船长和船上安全员为船舶进出港签证责任人。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机制

(一)整顿措施。

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责任渔船采取如下措施:

1.停航调查、整顿:

1)造成人员死亡1人的,停航调查、整顿期不少于15天;

2)造成人员死亡2人的,停航调查、整顿期不少于30天;

3)造成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的,停航调查、整顿期不少于60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责任渔船在次年确定分类等级时进行降级,造成人员死亡1人的降一级,造成人员死亡2人及以上的直接降为C类。

(二)处罚措施。

1.扣减责任渔船停航调查、整顿期间当年度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2.凡造成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从重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3.凡造成较大以上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所在乡镇(街道)、村(公司)当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4.凡渔船发生死亡事故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对该渔船2年内不安排渔业政策性扶持。所在村(公司)1年内累计发生2人死亡事故的,1年内不安排涉渔政策性扶持(从次年11日起);所在村(公司)1年内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2年内不安排涉渔政策性扶持(从次年11日起),其中单起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3年内不安排涉渔政策性扶持(从次年11日起)。

 

附件: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一)第二十八条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禁止有关船舶、设施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二)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6个月;

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六、《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一)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它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有关规定,相应扣减当年度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八、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船舶损失和船员死亡的责任事故,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和《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规定,扣除相应责任的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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