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JYHD01-2014-0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级登记编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级登记
编号管理实施办法
为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助推我县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浙民宗发〔2014〕63号)和《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意见》(玉县委〔2012〕30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以乡镇(街道)基层管理为重心,以引导和规范为重点,以科学分级登记编号管理为手段,以营造我县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宗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信仰。民间信仰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和原始宗教等特征,是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区域性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县沿海群众信仰的重要组成,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积极探索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和谐安全有序。
(二)规范管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规范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由群众因崇拜神祗、祈福禳灾而建设,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不包括宗族祠堂)。全县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制度并进行分级管理,做到布局合理化、管理规范化和活动安全有序化。
(三)分级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县宗教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和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宗教团体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单位,协助县宗教事务部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年度考核、信仰甄别和分级调整等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的日常管理;村(社区)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县公安、民政、国土、住建规划、农业、文广新、林特、旅游、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注重引导。要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赋予时代发展新元素。注重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扬善除恶、反对陋习,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具体管理措施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级登记编号标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我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甲、乙两级进行登记编号。甲级场所的基本条件是:1.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文物普查登录的或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2.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管理规范的;3.符合要求的现乡镇(街道)保留活动点;4.其他可以作为甲级登记编号的。乙级场所是经综合治理后,确需保留但不符合甲级场所登记编号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级原则:甲级场所一村(社区)一般不超过1处;每村(社区)保留的民间信仰场所达到3处的(一般不超过3处),乙级场所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一村(社区)多处的,结合年终考评,可采取多庙合一或改为他用等方式进行整改;建新庙的其原老庙不予登记编号。
(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程序。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编号,由该场所所在村(社区)的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报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初审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统一审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予以确认。《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编号机关申请补办。登记编号时,应当填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2.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无不良记录证明;4.村(社区)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的使用权无争议证明;5.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占用土地和建筑物现状的图片;6.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制度的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乡镇(街道)或受乡镇(街道)委托的村(社区)负责指导建立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人员、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每季度或每半年度公布1次。乡镇(街道)负责检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状况;县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全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有关场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因财务管理不善而引发不稳定因素。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本场所人员和经常参加该场所民间信仰活动群众的有关教育和管理;2.安排本场所的民间信仰活动和内部事务;3.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4.每年向登记备案机关报告上年的管理和财务情况;5.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
(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活动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信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侵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从事各类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民间信仰场所不得常住宗教教职人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民间信仰活动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每年度必须与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双方任务和职责。因民俗或对外民间信仰交流等需要,甲级场所可申请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乙级场所原则上不得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举行大型民间信仰活动,要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举行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乡镇(街道)和县宗教事务部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五)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基建管理。严格控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新建、重建,禁止未经批准新建、重建、翻建、改建、扩建和迁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甲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确需新建、重建、翻建、改建、扩建以及拆建的,需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乡镇(街道)负责予以指导,相关部门需征求县宗教事务部门意见。乙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予新建、重建、扩建、迁建和翻建等,因房屋质量问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要修缮的,经当地村(社区)同意,由乡镇(街道)出具修缮指导意见后实施,并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建筑规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筑风格,要符合相关建设规范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属文物保护或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及位于旅游区(点)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妥善处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拆迁安置,结合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合理布局,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巡查监管,对擅自新建、重建和翻建、改建、扩建及拆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应纳入综合执法,依法予以制止并拆除。
(六)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考评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级管理实施年度考评,建立健全年度考评档案机制,每年度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升、降对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考核评定工作,由县宗教事务部门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和宗教团体组成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评估。
(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能评先并将限期整改或降级、注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情节严重的,宗教事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降级或注销《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1.因场所负责人管理不善出现严重财务违纪现象的;2.未经审批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场所内经常出现迷信活动或骗取钱财造成当地社会恶劣影响的;4.场所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5.场所内出现严重违建的;6.场所内出现违反旅游、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损失的;7.其他反响较大的情形。
(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保障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力度,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有专人管理;村(社区)要确定工作责任人,建立宗教工作联络员制度。要立足长远,探索创新,逐步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到基层网格化管理之中。要建立民间信仰事务问题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