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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11-97155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15-01-07 15: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1-2011-0003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11〕11号

玉政办发〔2011〕11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07 15:30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07 15:30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玉环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和巩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努力构建“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发展”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91号)和《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县委发〔201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以“机构建设标准化、内涵建设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公共卫生项目化”为目标,加快推进乡村一体的基层医疗卫生发展新格局,使全县乡村卫生机构布局更加合理,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各级功能作用发挥更加明显,进一步规范乡村卫生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总体目标

到2011年底,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达到100%,其中紧密型管理达到5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达到50家;到2015年,全县村级卫生机构都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三、工作内容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卫生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街道)为范围,对村级卫生机构(包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的设置、人事、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主要有公益型、紧密型、松散型三种管理类型,通过对村级卫生机构量化分级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受县卫生局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医疗卫生管理职责,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级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级卫生机构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下,承担本行政村或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对实行一体化管理并经验收合格、且符合县人劳社保部门门诊定点相关规定的村级卫生机构,将逐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定点

报销机构。

(一)统一机构设置。

每个建制乡镇(街道)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机构按照居民出行20分钟可到达的要求进行设置,可优先设置在中心村、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村卫生室的建设,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类型,充分发挥政府、集体、社会等多个投资主体的作用,以集体、个体、联合体等多种形式举办。

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原则上,在街道和城区社区设置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第一名称注册。在乡镇和行政村设置的,符合规划并已达到《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可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第一名称注册,其余的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一名称注册。

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机构的用房要求和基本装备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配备,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确保发挥应有的功能。县卫生局对村级卫生机构要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章制度,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村级卫生机构相关工作组织督查指导。

(二)统一人事管理。

严格卫技人员的准入与执业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由乡镇卫生院报请县卫生局批准、注册,并在规定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内执业。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对乡村医生开展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人员实行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员管理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可以由中心直接派遣或择优聘用乡村医生,建立中心与站人员互动机制。对聘用的乡村医生实行入伍不入编,不改变其身份,合同聘用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对不符合执业资格的人员按有关政策实行转岗、分流或解除聘用,临时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清退。

(三)统一业务管理。

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机构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和医疗文书,做到规范服务,记录完整。加强院感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按要求为城乡居民提供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村级卫生机构要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建立完善乡、村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制度。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级卫生机构卫技人员培训计划,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切实提高村级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村级卫生机构卫技人员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要贯彻落实以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转变服务模式,组织医务人员主动上门服务,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

(四)统一药械管理。

按照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或由村卫生室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以政府购买形式实现基本药物零差价。要加强有关实施基本药物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用药目录,定点公司统一配送,严禁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非定点渠道采购药品,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

(五)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及时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统一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其他村级卫生机构也要建立财务制度,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发票,账目每月上报到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账,实行独立核算。县卫生局要定期开展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教育和培训,树立正确财务理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加快推进村级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区域电子诊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社区HIS系统)进行病人诊疗、药品管理和财务收费;建立病人诊疗信息与电子健康档案的互联互通,开展慢性病、双向转诊等基层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管理。

(六)统一绩效考核。

县卫生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各乡镇卫生院要制订对村级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县卫生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下辖村级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四、管理类型

(一)公益型:管理对象为政府举办的由原乡镇卫生院分院转型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工作人员实行中心与站统一调配,人员不足可聘用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医生,按照入伍不入编政策,工资待遇与乡镇卫生院职工相同,并为其按企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金;药品和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政策,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紧密型:管理对象为量化分级管理中评为A、B级的村级卫生机构,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面积不少于,村卫生室用房面积不少于。从业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新进人员均需乡镇卫生院审核同意后,报请县卫生局批准、注册后方能执业,引导从业人员统一参加养老保险;使用统一药品目录,实行定点公司统一配送,不执行药品零差价但实行同城同价;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村级卫生机构实行目录内基本药物零差价、非基本药物有差价销售的双轨制,优先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定点报销机构,县财政对零差价药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补贴;使用社区HIS系统规范基本医疗服务,使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健康档案与高血压等重点慢性病防治。连续两年量化分级为A级的村级卫生机构允许配备适当辅助检查设备,允许增加聘用卫技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以业务指导为主,发挥其示范引领和带头作用。

(三)松散型:管理对象为量化分级管理中评为C、D级的村级卫生机构。严格准入管理;使用统一药品目录,严格控制用药目录范围,强化医疗风险管理,药品实行定点公司统一配送,不执行药品零差价但实行同城同价;逐步实现诊疗信息化。增加监督执法的频次和力度,每2个月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于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村级卫生机构校验的依据,并按规定做出处罚。

五、组织保障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分工协作,完善制度,共同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城乡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纳入我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财政部门:制定合理化的财政补偿标准,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

人劳社保部门:支持和指导乡村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村级卫生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定点报销机构,其从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建设规划部门:将村级卫生机构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范围,督促村居(社区)将村级卫生机构业务用房纳入村综合楼建设规划,面积不少于。

卫生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统一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国土部门:将乡、村卫生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采购渠道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保障用药安全。

各乡镇(街道):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把此项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督促村居(社区)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全力支持做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附件:玉环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

玉环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惠玲

副组长:舒建秋(县府办)

江  飞(县卫生局)

成 员:赵天杰(县委宣传部)

黄菊花(县发改局)

姜仁武(县财政局)

王素芝(县人劳社保局)

叶吉法(县建设规划局)

谢德顺(县卫生局)

余中南(县国土局)

张孙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叶  斌(县社保中心)

领导小组在县卫生局下设办公室,主任:谢德顺(兼)。

主题词:卫生 管理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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