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11-97157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5-01-07 15:27: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O1-2011-0001 | 发文字号: | 玉政办发〔2011〕5号 |
玉政办发〔2011〕5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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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JYHDO1-2011-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玉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为维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果,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解决农村供水水质、水量和保证率问题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地方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兴建的各类农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安全饮水提升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水利局下设办公室。县水利局及农村安全饮水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水源保护及水价核定等工作的监管,依规核发独立式村级水站(下简称水站)的取水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制订水站考核细则,实施考核和管理,切实规范经营者行为,提高供水和服务质量。负责开展农村水站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80万元用于对水站的补助、奖励、水质检测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等经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农办是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的具体监管单位,协同水利部门负责其日常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由政府投资建成的乡镇(街道)水厂,计量表前的供水管网、泵站及其它附属设施,因已并入县域供水主管网,全部交由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和维护,供水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核定。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根据农村供水特点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农村供水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供水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各乡镇(街道)和受益村必须协助水利部门和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做好农村供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提高供水设施的安全水平和使用年限。 第四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由村集体投资、政府补助建成的水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委会承担工程建后的管护责任。水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用户、生产、水质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制,确保正常运行,促进良性发展。 第五条 农村水站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水价按“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优质优价,公平负责”的原则确定,并经用水户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为节约用水,提倡实行阶梯式水价(或丰、枯水期差价)和分类差价供水。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农村水站分布的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农村水站管理员,负责落实上级有关水站管理的任务,对辖区内水站的日常运行进行检查、指导,汇总上报水站报表及其它信息。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宣传保护水源、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依法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运行;负责工程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供水安全;全力搞好供水服务,努力满足用水需求。 第七条 农村水站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选择年纪较轻、办事公正、认真负责、文化程度初中以上,有相应的制水及设施维护技能的村民,水站管理人员由村委会聘任。 第八条 农村水站要建立和完善水质保障制度,水质标准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原则上每两月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一次常规检测,按丰、枯水期每年检测原水二次,必要时增加检测次数。水质日常检测由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卫生部门依法对农村供水的水质进行监测,使农村水站达标供水,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第九条 农村水站的水费属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各水站要加强财务管理,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经营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增加管理透明度,并主动接受水利、财政、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当地乡镇(街道)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环保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互相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水源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为辖区内水源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设立警示牌,建立专人巡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污染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供水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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