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11-9715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5-01-08 11:26: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0-2011-0006 | 发文字号: | 县政府令〔2015〕46号 |
县政府令第46号玉环县市民卡管理办法 |
||||
|
||||
|
||||
时效性:现行有效 JYHD00-2011-0006 46 《玉环县市民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 县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玉环县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全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保障玉环县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登记及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玉环县人民政府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市民卡卡种包括主卡与副卡,其中主卡全称为台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发卡地:玉环);副卡全称为玉环·市民卡,分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四条 市民卡发放对象为具有玉环县户籍的市民。 依法享受本县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且合法持有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参照本办法发放市民卡。 第五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市民卡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项实现。 第六条 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玉环县信息资源中心具体负责市民卡相关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等工作,并协调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玉环县市民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民卡工程的建设、管理、业务整合和推进等工作;协调县信息资源中心对市民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的运行维护;协助政府拟定市民卡管理办法及各项管理规定,拟定市民卡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对市民卡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玉环县市民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市民卡的制作、发放、维护以及市民卡服务网点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并根据市民卡发展需要,负责拓展相关业务及协助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玉环县信息资源中心、玉环县市民卡管理中心归县政府管理,业务上受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县各职能部门、市民卡合作银行及有关公共服务部门应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的需要,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县市民卡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信息,并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等推广应用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二章 市民卡的功能和使用 第九条 市民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持卡可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络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个人身份、劳动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用事业消费等方面信息。 (四)公共服务:作为持卡人享受政府服务(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和公共应用服务(校园管理、社区管理、特殊人员优待、图书借阅等)的电子凭证。 (五)消费支付:持卡人在对市民卡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凭卡在市民卡应用网点用于公交、公用事业、日常生活方面的消费。 (六)金融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和具备银联功能终端上办理金融业务。 市民卡应用服务机构在上述功能基础上可在授权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发增值应用。 市民在接受市民卡并使用上述功能时,即表示愿意遵循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规范。 第十条 玉环县市民卡管理中心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十一条 市民卡主卡和记名副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记名的市民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由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关使用密码。 第十二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业务系统应用市民卡时应遵循玉环县市民卡管理中心制定的市民卡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章 市民卡的申领、发放、换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四条 市民卡的申领分为参保人员(指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申领和非参保人员申领。 参保人员申领市民卡主卡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县市民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并通过校对核查后,办理有关发行手续。 具有本县户籍的非参保人员申领市民卡主卡,凭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县市民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并通过校对核查后,办理申领手续。 市民卡副卡申办由本人或委托人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市民卡主卡人员基础信息以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为校对核查基准。 第十五条 对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县公安机关登记的符合主卡发卡条件人员实行首次免费发放市民卡;对2011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由玉环县市民卡有限公司收取卡制作费;市民在领取市民卡后2年内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卡质量问题由县市民卡有限公司免费更换。 第十六条 市民卡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市民卡使用后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市民卡不慎遗失的;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网点申请更换新卡。 本条内容导致换领新卡所需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主卡和记名副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预挂失,通过申请预挂失后,持卡人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市民卡各应用功能的挂失,根据各相关应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遵照金融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卡挂失后,依法冻结之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也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市民卡不记名卡种不能挂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且在申请补领新卡前,因各种原因需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网点办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依法不再继续享受本县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其近亲属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及时到市民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市民卡经办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市民卡。 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市民卡,由县市民卡管理中心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市民换领或补领市民卡期间,市民卡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保障其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民卡经办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在市民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民卡监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持卡人出售、转让、遗失市民卡或泄漏卡密码等行为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出让、转借市民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他卡。 第二十六条 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会同县政府其他部门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