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市府办)
索引号: 331083000000/2015-10386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15-12-01 10:5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0-2015-0021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15〕34号

玉政发〔2015〕34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陈参墓等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01 10:55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01 10:55

时效性:现行有效          JYHD00-2015-00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陈参墓等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予以公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附件:1.陈参墓等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

2.陈参墓等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图纸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5112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陈参墓等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

 

一、陈参墓

(一)保护范围:自墓建筑外轮廓向外扩展划定范围线。东面:距墓约25;南面:距墓约45;西面:距墓约10;北面:距墓约40

(二)建控地带:在保护范围线的基础上再向外扩展划定范围线。东面:距保护范围约9;南面:距保护范围约9;西面:距保护范围约15;北面:距保护范围约7

二、革命烈士纪念塔及墓

(一)保护范围:以革命烈士陵园现存围墙为界划定范围线。

(二)建控地带:在保护范围线的基础上再向外扩展划定范围线。东面:距保护范围约20,并沿着所在巷道向南延伸至东门路,向北延伸至山脊;南面:以东门路和东城路的连线为界;西面:距保护范围约25,并沿着所在县后巷向南延伸至东城路,向北延伸至山脊;北面:以山脊为界。

三、灵山古井

(一)保护范围:自灵山古井向外扩展划定范围线。东北面:距井约40,并把灵山寺的天王殿划入保护范围;东南面:距井约15;西南面:距井约13;西北面:距井约5

(二)建控地带:在保护范围线的基础上再向外扩展50划定范围线。

四、泮池状元桥

(一)保护范围:以县公安局内院为界划定范围线。东面:距泮池约20;南面:距泮池约25;西面:距泮池约20;北面:距泮池约40

(二)建控地带:以县公安局建筑外轮廓为界划定范围线。东面:距保护范围约9;南面:距保护范围约11;西面:距保护范围约11;北面:距保护范围约11

五、林正阳墓

(一)保护范围:以墓区现存围墙为界划定范围线。

(二)建控地带:在保护范围线的基础上再向外扩展划定范围线。东面:距保护范围约12;南面:距保护范围约17;西面:距保护范围约17;北面:距保护范围约30

六、东方小学旧址

(一)保护范围:自东方小学旧址建筑外墙向外扩展划定范围线。东南面:距建筑外墙约2;西南面:距建筑外墙约6;西北面:距建筑外墙约3;东北面:距建筑外墙约6

(二)建控地带:在保护范围线的基础上再向外扩展10划定范围线。

七、胡瞻塘墓

(一)保护范围:以墓碑向外扩展15划定范围线。

(二)建控地带:在保护范围线的基础上再向外扩展划定范围线。东北面:距保护范围约10;东南面:距保护范围约10;西南面:沿玉环县饲料厂东北面围墙为界;西北面:距保护范围约10

八、《圣训诗》石刻

(一)保护范围:自《圣训诗》石刻向外扩展10划定范围线。

(二)建控地带:在保护范围线的基础上再向外扩展30划定范围线。

九、普安灯塔

(一)保护范围:自普安灯塔建筑外墙向外扩展划定范围线。东面:距建筑约13;南面:距建筑约5;西面:距建筑约10;北面:距建筑约6

(二)建控地带:在保护范围线的基础上,东、南、北三面扩展至海岸线,西面向外扩展30

十、龙羿井

(一)保护范围:自龙羿井向外扩展划定范围线。东面:距井约2;南面:距井约5;西面:距井约5;北面:距井约5

(二)建控地带:在保护范围线的基础上再向外扩展划定范围线。东面:距井约13;南面:距井约12;西面:距井约14;北面:距井约11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