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玉环县统计局
玉环县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我县于2013年开展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过各级普查机构和全体普查人员近两年的共同努力,我县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基本完成,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玉环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0993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953个,增长56.2%;产业活动单位11634个,增加4213个,增长56.8%;个体经营户41345个,比2008年末增加7775个,增长23.2%(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7200个,占65.5%;批发和零售业1181个,占10.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69个,占7.0%。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9575个,占47.4%;制造业7509个,占18.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480个,占18.1%(详见表1-2)。
表1-1 法人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
单位数(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10993
|
100.0
|
企业法人
|
9556
|
86.9
|
机关、事业法人
|
287
|
2.6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1150
|
10.5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11634
|
100.0
|
第二产业
|
7411
|
63.7
|
第三产业
|
4223
|
36.3
|
三、个体经营户
|
41345
|
100.0
|
第二产业
|
7555
|
18.3
|
第三产业
|
33790
|
81.7
|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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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个)
|
个体经营户(个)
|
合 计
|
10993
|
41345
|
采矿业
|
7
|
3
|
制造业
|
7200
|
7509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0
|
6
|
建筑业
|
124
|
37
|
批发和零售业
|
1181
|
19575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55
|
7480
|
住宿和餐饮业
|
38
|
3373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9
|
18
|
金融业
|
7
|
0
|
房地产业
|
101
|
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69
|
170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9
|
89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61
|
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81
|
2513
|
教育
|
237
|
18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79
|
6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24
|
268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769
|
0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2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40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9556个,比2008年末增加3547个,增长59.0%。其中,私营企业法人单位7775个,占81.4%(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企业法人单位(个)
|
合 计
|
9556
|
内资
|
9462
|
国有
|
17
|
集体
|
94
|
股份合作
|
655
|
联营
|
1
|
有限责任公司
|
776
|
股份有限公司
|
25
|
私营
|
7775
|
其他
|
119
|
港、澳、台商投资
|
41
|
外商投资
|
53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8.88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3.09万人,增长12.0%。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0.90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1.98万人,增长22.2%。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2.63万人,占78.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31万人,占4.5%;批发和零售业0.96万人,占3.3%。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89万人,占35.7%;制造业3.60万人,占33.0%;住宿和餐饮业1.17万人,占10.7%(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万人)
|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万人)
|
合 计
|
28.88
|
10.90
|
采矿业
|
0.03
|
…
|
制造业
|
22.63
|
3.60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0.09
|
…
|
建筑业
|
0.62
|
0.01
|
批发和零售业
|
0.96
|
3.89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50
|
1.14
|
住宿和餐饮业
|
0.25
|
1.17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03
|
0.01
|
金融业
|
0.01
|
0
|
房地产业
|
0.19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52
|
0.05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12
|
0.03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16
|
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12
|
0.74
|
教育
|
0.87
|
0.1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34
|
0.02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13
|
0.11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31
|
0
|
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0.01万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02万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1312.12亿元(不包含视同法人的银行、保险县级分支机构资产)。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占66.7%,第三产业企业资产占33.3%。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938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8.2%;从业人员20.15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7.4%;企业资产总计928.70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70.8%。(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企业法人单位
(个)
|
从业人员
(万人)
|
资产总计
(亿元)
|
合 计
|
9386
|
20.15
|
928.70
|
工业
|
7134
|
17.79
|
596.37
|
建筑业
|
121
|
0.34
|
21.43
|
交通运输业
|
141
|
0.39
|
21.63
|
仓储业
|
1
|
…
|
3.46
|
邮政业
|
10
|
0.02
|
0.06
|
信息传输业
|
6
|
0.03
|
1.2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2
|
…
|
0.09
|
批发业
|
664
|
0.42
|
25.65
|
零售业
|
383
|
0.20
|
4.66
|
住宿业
|
13
|
0.04
|
1.72
|
餐饮业
|
19
|
0.07
|
0.4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33
|
0.05
|
89.29
|
物业管理
|
27
|
0.08
|
1.69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817
|
0.70
|
160.98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5个,从业人员…万人,资产总计0.02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6.9%,比重比2008年末提高了1.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6%,下降了0.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0.5%,下降了0.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0.2%,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2.0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7%,提高了0.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4.1%,提高了1.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66.9%,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3.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33.1%,提高了3.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1.0%,比2008年末下降了3.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19.0%,提高了3.9个百分点。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8.3%,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3.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1.7%,提高了3.3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3.2%,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11.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6.8%,提高了11.1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