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16-104249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6-06-30 03:04: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0-2016-0010 | 发文字号: | 玉政发〔2016〕19号 |
玉政发〔2016〕19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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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JYHD00-2016-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消除消防、治安、建筑等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G20峰会期间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七个一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房屋出租人明知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制止、不报告的行为;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居住。 二、严禁出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有义务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三、严禁出租存在重大建筑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要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居住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安全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立即整改。 四、严禁承租人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严禁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介绍容留卖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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