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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17-106507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7-10-19 15:19: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23-2017-0009 | 发文字号: | 玉卫计〔2017〕118号 |
玉卫计〔2017〕118号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玉环市卫生计生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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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规范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危害,结合卫生计生系统行业特点,我局制定了《玉环市卫生计生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卫生计生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玉环市卫生计生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一般规定 1.各单位中建筑物的建设,日常运行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2.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单位自身情况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单位不同层次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3.各单位应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火灾时会报火警(119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护人员。 4.各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同时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立即组织灭火或疏散。 5.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应在本单位公众活动场所明显位置通过图画、视频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本单位避难场地及各场所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6.各单位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专门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其周围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8.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与逃生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9.应在建筑物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10.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禁止占用、堵塞疏散走道和楼梯间。 (二)消防安全责任 1.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及其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2.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 3.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安保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器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4.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1)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5.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本部门、科室的消防设施; (4)发现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5)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6.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等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畅通; (4)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各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相关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2)接到火灾警报后,应立即确认;一旦确认,应迅速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置于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和报告单位负责人,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 (3)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排除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二、消防安全制度 医疗卫生计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通过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2.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3.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 4.对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内容和要求; 2.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以及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 3.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和检查记录与要求;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4.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5.规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确定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避难区或避难场地、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安全疏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2.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及时维修、更换破损部件,纠正不正确的标识;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 2.工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并应要求接班人员未到岗前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应脱岗、替岗和睡岗,禁止值班前或在值班时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察看和确认,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禁止消防控制室内存放与建筑消防安保监控无关的设备和物品,保证室内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消防控制室,禁止非操作人员操控消防设备。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确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以及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电梯、空气呼吸器、疏散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明确规定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2.规定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3.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应建立档案; 4.消防设施、器材除扑救火灾使用外,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事先经申报批准。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程序和要求、责任人;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2.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相关整改资金的落实等要求; 3.确定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如何采取加强防范措施的要求;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资格要求; 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资格要求,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3.定期检查、维修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的要求,禁止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4.对于新增用火、用电设备的使用要求,应要求办理报批手续,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 1.根据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的具体要求,应明确不了解易爆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 2.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的程序、要求,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明确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以及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的要求。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组织,并至少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领导小组; 2.明确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方法与路径,并通过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可报告属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3.在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前,应发布演练通知;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慌乱;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4.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5.负有医疗救护职责的单位应将火灾现场救护、医疗救护知识纳入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规定电气设备和线路定期检修的要求,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2.规定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求和方法; 3.规定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的要求和措施; 4.规定对燃气设备实行定期检查的要求和方法,对检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确定消防工作奖惩条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2.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应进行处罚。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1.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及其管理责任人; 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4.单位应当规定专人统一保管消防档案。 三、特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厨房等; 2.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手术室、贵重设备室、档案资料室等; 3.对消防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2.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3.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门诊部与急诊部 1.使用乙醚、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2.导诊、挂号、收费、取药等部位应合理布置,避免人员聚集,影响人员疏散。 3.候诊区应通过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候诊人员宣传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 (三)手术室 1.医院手术室使用的酒精、麻醉剂(如乙醚、甲氧氟烷、环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 2.在对患者进行麻醉的场所应有良好的局部通风。 3.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手术室的电气设备及过滤器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和损坏的电气插座。 4.激光等高温仪器应远离易燃物品,并由专业人员负责仪器的维修、保养。 5.手术室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和供养设施。 6.手术室应与其他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小其他场所火灾对手术室的影响。 (四)病房、重症监护室 1.病房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2.医务人员应向新住院或观察治疗的患者介绍本区域的疏散路径及相关安全疏散、应急逃生常识。 3.超过2层的病房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4.治疗用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械,不应靠近窗帘、被褥等可燃物。 5.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6.禁止在病房内做饭、烧水;除医疗必须使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 7.不应擅自改变病房内对电气设备或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设备。 8.病房内不应堆放纸箱、木箱等可燃物,用过的纱布、棉球等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并定时清理。 9.病房内通道以及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 10.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五)药品库房、制剂室 1.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与其他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 3.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4.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5.药品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防止自燃的措施。 6.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危险品库房。危险品进出库房应轻拿、轻放。零散提取危险品时,应在库房外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物,如开桶、开箱、开瓶等。 7.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8.设置在制剂室内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用于制剂的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 9.制剂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及时清楚药渣等废弃物。 (六)实验室 1.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2.实验室使用的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乙醚、丙酮等自燃危险品,乙炔、氢气等爆炸危险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并远离热源和可燃物,避免阳光直射。 3.自燃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不应与其他试剂混放,且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 4.实验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当工作需要时,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接线、安装。 5.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经常检修线路,防止老化和漏电。 (七)供氧站、用氧部位 1.供氧站、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供养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4.供养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应由工作人员负责瓶装氧气的运输。氧气灌装应由专职人员操作,不应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 5.应及时更换氧气瓶,不应在病房内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八)锅炉房 1.应每年检修一次锅炉。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2.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 3.不应向锅炉的炉膛内投烧废旧物品。 4.应每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5.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察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九)变配电室 1.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 2.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察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十)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四、附则 该制度自年10月19日起施行。 抄送:市铁拳办。 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10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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