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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17-106508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7-11-03 09:47: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23-2017-0011 | 发文字号: | 玉卫计〔2017〕129号 |
玉卫计〔2017〕129号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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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现制定《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希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2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与动态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五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七条 各科室、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当事人申请查阅相关文字记录和声像记录资料,应书面报经所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只在档案办公场所提供查阅,且不得复制。 如非参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特殊原因需要,不得对外单位提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原件。因特殊原因提供原件的,也应复制备份,且在质证等程序后说明原因收回原件存档。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规范 第十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 其他协助执法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在游泳、洗浴等场所使用声像形式记录时,应注意相关人员的合法隐私权利。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卫生监督所要定期做好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7号)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声像记录资料,或者交由科室、卫生监督所专门人员存储。 文字记录资料按有关档案规定存储。 第十五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作为证据提取的应永久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五章 证据保全规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发出监督意见、公告和听证等执法行为时,应同时进行声像记录,不适宜声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执法活动,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声像记录。 第六章 行风稽查规范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不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文字、声像资料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必要时启动在线传输功能,实时监督执法现场。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不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对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年11月20日起施行。 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10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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