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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17-106498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文日期: 2017-03-21 16:38: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23-2017-0004 发文字号: 玉卫计〔2017〕20号

玉卫计〔2017〕20号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 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时间:2017-03-21 16:38 浏览次数:

来源: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时间:2017-03-21 16:38

各县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园卫生安全管理,促进各学校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的通知》(浙卫办[2017]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6]70号)等要求,经研究, 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学校传染病常见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等为重点的2017年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专项检查,在学校春季开学、中高考、秋季开学及重大传染病多发期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和学校教学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监测,现将行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健立和完善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卫生工作联动机制,提高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效能,强化和落实学校卫生自查制度,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率,维护校园卫生安全健康环境,确保师生健康、平安。

1.进一步推广“两本台账、三个专管员”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卫生管理主体责任;

2.加强学校传染病及常见病防控,进一步规范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建设,规范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愈返校等防控措施;

3.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与指导,规范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掌握学校二次供水、净化直饮等饮水方式的卫生状况,开展末梢水质检测,提高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责任意识和自律水平;

4.改善中小学校普通教室教学环境现状,逐步提高中小学校教学环境卫生水平;

5.推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二、行动内容

(一)学校自查自纠

1.定岗定责。各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工作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制,加强学校卫生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卫生安全网格化管理,增加学校卫生设施设备投入,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明确卫生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责任人并上报《玉环县学校卫生工作专管员登记表》(附件2),严防校园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校园卫生安全和学生健康环境。

2.卫生室、保健室建设。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争取条件设卫生室。

未设置卫生室的学校必须以发文形式设置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等工作,并设相关专用场所,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自查自纠。各学校要在春、秋季开学前后一周内开展一次学校卫生安全隐患自查,自查内容按“浙江省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的自查表进行,并将自查结果分别在3月15日和9月25日之前录入信息系统。学校在重大传染病多发等重要时段要增加自查频次,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及时报告教育局和相关监管部门。鼓励学校按照《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开展自评。

(二)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点监督抽查

1.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国家和省“双随机”监督的要求,在学校春季开学、中高考、秋季开学及重大传染病多发期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和学校教学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监测,推广实施中小学生课桌椅身高对照尺。具体检查和监测要求详见附件3,结果直接录入“浙江省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指导,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底作用,认真核对、摸清新学期学校相关底数信息,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指导学校认真整改,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汇报,并将新学期各学校基本信息情况、协管指导及时记录录入“玉环县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协管系统”。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做好卫生工作自查及问题整改,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业务培训,确保2017年辖区学校按照“浙江省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自查表开展自查并上报信息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作要求

1.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监督指导。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落实随机抽检任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向被查学校反馈检查结果。县教育局要加强与县卫生计生局及卫生监督所相互配合,对各校落实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的监督与指导,将学校卫生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情况与学校安全网格化考核挂钩。

2.加强卫生管理,落实整改提升。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学期开学前后要做好供水管道、饮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及维护,并按要求开展末梢水水质检测,保障学校供水安全;按要求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严格执行学校传染病防控及常见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教学环境卫生管理,完善学校正常的教学卫生设施配套。要积极配合县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与监测抽检,以及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提升学校卫生工作整体水平。要认真落实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控台帐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在《学校卫生管理台账-饮用水分册》和《学校卫生管理台账-传染病分册》做好记录。

3.充分利用“互联网+”,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县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学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成果,提高学校卫生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要高度重视信息录入的质量,加强对相关人员信息系统操作的培训,确保“浙江省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学校基本信息、检查信息、监测信息等的准确、完整、客观、真实。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用户登录路径:

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卫生管理”子系统手机版、电脑版已同步启用,手机端APP下载见附件4。手机版的用户账号、登录密码和电脑版一致。

②学校“学校履职自查”子系统为电脑版,登录网址和用户账号分配见附件4。

四、信息上报

1.各学校于3月10日前和9月20日前将《玉环县学校卫生工作专管员登记表》(附件2)在报送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站,卫生监督协管站汇总后及时录入“玉环县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协管系统”。

2.县教育行政部门于4月15日、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县卫生监督所于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总结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含电子稿)。于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20日前汇总并上报本辖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展(含电子稿)。

县教育局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郭开,联系电话:81717131;

学校卫生工作(玉教安全监督管理)QQ群:25977417;

县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科,江琴,联系电话:81713312;

玉环学校卫生QQ群:113210747(群里可联系各街道、乡镇卫生协管员)。

附件:1. 2017年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检查内容

2. 玉环县学校卫生工作专管员登记表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保健)室建设情况统计表

4. “浙江省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用户登录路径

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玉环县教育局

2017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7年校园卫生安全健康行动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

项目

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依据

 

学校基本情况

住宿学生数

各类学校

数据时限:2016.9.1-2017.8.31

 

卫生室、校医院等医疗机构数

 

保健室数

 

组织管理

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度

各类学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卫生室或保健室设置符合要求:寄宿制学校设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视规模设卫生室或保健室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配备符合要求:寄宿制或600名学生以上非寄宿制学校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非寄宿制学校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是否配合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各类学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条例》;

GB/T18205

 

制定有包含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内容的预案

 

建立有包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文件

各类学校

GB/T18205

 

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职或兼职报告人

 

定期(每学期1次)开展包括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容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每学年开展一次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容的应对演练

 

传染病防控

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

各类学校

《传染病防治法》;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理规范》(GB28932-2012);

《消毒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有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

 

建立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制度

 

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均正确

 

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疫情报告人是否在编

 

有中小学生晨检制度

中小学校

 

有晨检记录

 

有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

 

有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

 

有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记录

 

有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有患传染病学生病愈返校医学证明查验记录

各类学校

 

有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免疫档案的建档、管理)

小学

 

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记录

 

新生预防接种证或漏种学生补证、补漏种记录

 

有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学校)

各类学校

 

定期(每学期1次)开展预防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活动

各类学校

 

学生常见病管理

有健康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将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

 

制定学生常见病防治计划、措施

 

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宣传活动(每学期至少1次)

 

开展预防近视专题宣传活动

 

定期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营养、急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宣传活动(每学期至少1次)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GB16134-2011

 

建立学生健康体检档案

 

本年度是否开展学生健康体检

 

本年度学生体检人数

 

建立体检异常学生登记记录

中小学校

 

建立体检结果向家长反馈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

建立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

各类学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学校是否按有关要求定期开展学生饮水检测工作”按照“浙教办体〔2013〕79号”执行

 

建立有包含水污染应急内容的预案

 

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有卫生许可证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学校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学校配备专(兼)职供(管)水人员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学校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学校供(管)水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学校供水水源防护符合要求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学校蓄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每年至少1次)

 

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等定期开展水质卫生检测(每学期至少1次)

 

近一年内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是否开展末梢水水质检测

 

近期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等学校提供的供水水质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等供水水质检测项目满足要求(规定的8项)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等有水质消毒记录

 

学校有生活饮用水卫生定期检查记录

各类学校

 

学校是否按有关要求定期开展学生饮水检测工作

 

近期学校提供饮水水质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学校是否使用饮水机、净水器等涉水产品

 

学校使用涉水产品是否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使用饮水机、净水器等涉水产品学校

 

净水器、饮水机等供水设备是否有清洗、消毒、更换记录

 

教室环境卫生

课桌椅

教室最少设2种不同型号的课桌椅或可调式课桌椅

中小学校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教室最少设2种不同型号的课桌椅参见GB/T3976

 

每人1席

 

黑板

无破损 

 

无眩光

 

设有黑板灯且设置符合要求

 

教室采光

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为无色透明玻璃

 

单侧采光从座位左侧入,双采光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照明

教室照明灯管垂直黑板

 

灯具为控照式灯具

 

微小气候

教室设通气窗,寒冷地区有采暖设备,新装修完的教室核实教室微小气候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噪声

教室不受音乐室等外界环境干扰 

 

学生宿舍卫生

宿舍位置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住宿制学校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其中宿舍位置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参见《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男、女生宿舍分区或分单元布置

 

保证学生一人一床

 

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

 

宿舍楼内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建立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厕所

卫生

学校厕所为无害化厕所

各类学校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其中无害化卫生厕所指有墙、有顶,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厕所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粪便按规定清出。

 

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教学楼每层设厕所,室内厕所设有洗手设施

 

厕所无蝇、蛆

 

卫生室、校医院等医疗机构

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医疗机构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执业资质证书

 

未发现超范围诊疗行为

 

医疗废物处置符合卫生要求

 

公共浴室

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有浴池学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有浴室卫生消毒制度

 

检测报告有效

 

学校检测频率符合规定(1次以上/年)

 

学校游泳场馆

卫生

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有游泳场馆学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

 

学校监测频率符合规定(1次以上/年)

 

体育馆

馆内环境清洁卫生、禁止吸烟

有体育馆的学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学校检测频率符合规定(1次以上/年)

 

图书馆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保持馆内整洁,禁止吸烟

有图书馆的学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学校检测频率符合规定(1次以上/年)

 

年度事件

发生情况

本学年因校方责任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17年9月录入,统计2016.9.1-2017.8.31发生情况

国家统计局有关法定报表要求

 

本学年因校方责任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本学年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卫生监测

项目

卫生监测内容

监测对象

监测标准

教学环境卫生监测

教室人均面积符合卫生要求

中小学校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GB/T3976

GB/T18883

课桌椅配置(桌面高、桌面净空高,桌面和桌下净空深)符合卫生要求

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的距离≥2.0米

黑板

照度符合卫生要求

教室采光

窗地面积比符合卫生要求

教室照明

教室课桌面照度符合卫生要求

教室灯桌间距符合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监测

学校供水末梢水现场快速检测

各类学校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附件2

玉环县学校卫生工作专管员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学校名称

负责人

分管副校长

联系电话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联系号码

1.传染病防控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职 务

手 机

办公室电话

2.饮用水卫生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职 务

手 机

办公室电话

3.教学环境卫生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职 务

手 机

办公室电话

          

附件3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保健)室建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

学校类别

学校数

卫生(保健)室建设情况

人员配置

 

自建卫生室学校数

自建保健室学校数

托管学校数

合计

比例

专业卫生人员数

保健教师数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含中职)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含中职)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含中职)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含中职)

 

总计

 

填报说明:1.各市教育局上报的统计表为包含所辖县(市、区)及市本级直属学校汇总的情况表(可复制);2.学校数统计口径与计财部门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口径一致;3.学校建有卫生室或保健室,或与当地卫生部门建立医疗合作托管关系,都认定为建有卫生室(保健室)学校,所占比例填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4.一所学校有多个校区的,其中一个校区建有卫生室(保健室)的,即视为建有卫生室(保健室)学校;5.一所学校有多个校区,既建有卫生室又建有保健室的,作为自建卫生室学校统计。

附件4

“浙江省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用户登录路径

1.学校卫生管理”子系统手机版

用户: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下载网址:

或扫描二维码

2.“学校履职自查”子系统电脑版

用户:学校

登录网址:

登录账号:

(1)已有学校的帐号由省教育厅另发。

(2)新建学校的帐号设置,请与县卫生监督所联系

抄送: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卫生监督所,县府办、县人大、县政协。

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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