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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17-106492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5-19 09:48: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0-2017-0017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17〕23号

玉政发〔2017〕23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5-19 09:48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5-19 09:48

JYHD0020170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统一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经市十六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政策问题,应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房地一致、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2016920(玉环市不动产权证首发日期)之前,房、地仅办一证或两证不一致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

(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的,依据房产登记对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购房人(或二手房现产权人)先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对项目开发单位少批多占、超容积率、税收清算等遗留问题由国土、地税、住建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协作追缴或依法立案查处。对已注销或转制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再核验容积率等指标。对存续(包括吊销未注销)的项目开发企业,须补缴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按项目竣工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执行。当事人逃避或经催缴后拒不补缴的,不准参加土地招拍挂,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当事人实行行政限制措施;欠缴税费数额较大构成违法的立案处理,直至移交公安经侦部门按经济犯罪案件查处。

(二)单位集资联建房依据资格审查材料和房产登记资料,对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或用地审批面积进行分摊,由联建户分别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若系出让土地且存在超容积率等问题,补缴出让金由每个不动产单元按面积比例分摊。

(三)房改购房或单位集资联建房项目中已办理房产证但无法提供集资联建资格审查材料的,分割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单位,将单位建造的房产按单元分配(或转让)给职工并已办理房产证的,分割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四)涉及国有划拨转让办理出让手续的,以最后一手交易时点的土地市场价进行评估,按40%标准缴纳出让金并签订出让合同;公寓式套房出让年限统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计算。

(五)公寓式套房房产证已多手转移登记的,一次性办理给现产权人,不动产转移登记前按规定进行公告。

(六)按间审批划拨国有或使用集体土地的居民建房(包括村民建房和参照村民建房管理的自然人建房),已办理套房房产证的,土地使用权可予以合并一宗,按房产证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城镇居民购买集体性质土地的房产的除外。合建(按份共有)后进行单元分割,超份额面积按交易处理;超份额不足总面积3%的按误差不作交易。

(七)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整体已转让且已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除城镇居民受让情形外,予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八)土地证已转移登记而房产证未办理,需要补缴房产交易环节税费的,地税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调查确认表、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办理纳税手续。

(九)20027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以前,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但已核发了房产证的,以房产登记为依据,办理土地用途改变审批手续,补缴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

(十)同幢建筑中结构相同的单元,房产证登记用途不统一的,对错误登记的应当依据建筑设计用途办理更正登记;涉及改变出让土地用途的,须先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明确项目核验与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

(一)项目存在违法建筑的,须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非工业建设项目存在超容积率的,住建规划部门抄告国土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办到位后, 住建规划部门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属依据。

(二)地下空间不动产确权,2016831《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630号)施行以前出让的,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建筑,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予以不动产登记(但人防工程不予登记);居民建房利用土地批准红线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在符合质量安全前提下,予以不动产登记。2016831日起出让的,按明确的地下空间权源依据文件确权登记。

(三)200771《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751号)施行以前土地出让的,对坡屋顶阁楼2.2以上部分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不予登记,无需补(预)缴出让金。200771日起出让的,坡屋顶阁楼2.2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并按出让土地有关规定处理。

(四)非工业建设项目不动产单元分割,须符合省房屋权属单元分割相关规定,并依据土地出让方案和已审核的建筑方案执行。

四、明确不动产交易相关规定。

(一)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转让,原则上须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直接凭产权登记资料办理,无需再要求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公寓式套房,出让年限统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计算。

(二)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企业股权部分或全部对外转让的,以及企业进行各种方式重组的,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不再保持划拨用地,无需要求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直接凭原产权登记或用地批准书,对该企业用地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政府收购储备范围内而实际不适宜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划拨土地,允许转让,但属于司法限制或拆迁等行政限制的除外。

(四)因继承、分家析产(分割)、国有资产划转、拆迁安置、房改购房、公寓式套房转让、共有权份额转让、企业重组以及协助法院执行等涉及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的,无需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审批手续。

(五)商品房销售,由于土地增值税结算的复杂性和阶段性,税务部门应当向开发商预征土地增值税并出具证明,开发商协助购房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须提供土地增值税预征证明。

(六)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须按规定同时缴纳相关税费。涉及税收计税价格以税务部门评估体系确认的价格为依据。

(七)已设定抵押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变更(更正)登记或换补证时,须经抵押权人核实抵押物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明确不动产登记权源依据相关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权源依据须同时符合土地确权相关规定和房屋产权证据材料规范要求。

(二)19924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施行以前建成的房屋,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

(三)19924119971231期间建成的房屋,城镇规划区内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城镇规划区外的,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

(四)199811《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建成的房屋,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

(五)19989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之日起,法人或其他组织建成的房屋,须提供消防备案材料。

(六)《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浙建建〔2000134号)施行之日(2000101)至《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浙建房〔20074号)施行之日(200721),法人或其他组织建成的房屋,须提供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合格鉴定报告。

(七)200721日起建成的房屋,均须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材料。

(八)少批多建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政策处理后,按批准层次和批准用地面积对合法部分予以登记;涉及出让土地按规定应当补缴出让金的,可按评估价预收超面积部分出让金。

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5号),国有出让土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股权转让以及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股权变更,发生在2013121以前的,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审查条件;发生在2013121以后的,不动产登记须协助地税部门,凭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地税部门出具联系单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首次登记、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三种情形,以及转移登记,国土部门在登记时应当实地查看;但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特殊情形转移登记(包括国有资产划转、拆迁安置、房改购房、套间式住房转让、共有权份额转让、企业重组、协助法院执行等),以及其他各类抵押登记和变更登记,无需实地查看。

八、居民建房用地按间审批的,不得办理合建公寓式套房的规划许可手续;本意见发布之前住建规划部门已许可的,参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十、城镇居民购买集体性质土地的房产,在集体性质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擅自改变土地法定用途未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本意见自201771日起施行,《玉环县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玉政发〔201426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7517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人武部,

院,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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