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办发〔2018〕48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0号)、《玉环市贯彻落实〈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玉政办发〔2018〕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玉环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详见附件),持续提高我市政务公开水平。
一、工作目的
在全市建立一套可操作、可考核的政务公开规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以此规范推进日常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准确、及时、有效地向人民群众公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打通政务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为建设美丽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湾城市创造优良的政务环境。
二、实施要求
(一)组织学习。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在收到文件后,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并整理保存相关学习资料。
(二)自查自纠。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对照《玉环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结合已经制定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持续改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持久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改进并提高本单位政务公开规范化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本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学习。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人员力量,根据《玉环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好整改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每年度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范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按照《玉环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落实保密审查、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制度,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规范化水平。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转变政务公开理念,变政务信息“被动等用”为“主动投送”、变“数量够用”为“实际管用”。在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传统公开渠道的基础上,勇于创新,积极拓展公开渠道,利用政务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不断丰富公开方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附件:玉环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玉环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政务公开,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玉环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公开及时,内容准确,信息完整,高效便民。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政府是全市政务公开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按照省、台州市两级政府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负责:
(一)组建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三)编制政务公开规划、政策和工作要求;
(四)强化保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
(五)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改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六)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七)向省、台州市两级政府汇报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基本职责:
(一)编制和公开
本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清单、方案、目录和指南,并及时维护更新;
(二)承办本乡镇(街道)相关政务公开事宜;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相关村务公开工作;
(四)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五)上级政府和部门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基本职责:
(一)编制和公开本单位及主管的相关领域政务公开清单、方案、目录和指南,并及时维护更新;
(二)承办本单位相关政务公开事宜;
(三)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四)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五)上级政府和部门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政务公开基本职责:
(一)全面落实政务公开规定,接受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及时、准确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三)做好政务公开事项的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章 公开事项
第八条 制定并公开政务公开清单,清单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清单格式参照附录A。
第九条 制定相应的规范和公开指南,确保做到“五公开”。“五公开”主要包括:
(一)决策公开应以决策预公开、各级决策文件、政策解读为重点,各级决策应突出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台州市政府文件公开,以及本级决策公开制度、意见征集、意见反馈、集体讨论、议定事项;
(二)执行公开主要以执行措施、阶段成效及后续举措、监督检查、专项审计为重点,涵盖了执行计划、分工、进度、问责全过程;
(三)管理公开以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信息、监管情况、资金管理为重点,具体公开群众关注的重点政务信息;
(四)服务公开以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为重点,突出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过程;
(五)结果公开以决策落实结果、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跟踪反馈、结果评估为重点。
第十条 建立政策解读制度,重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要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介绍政策出台背景、政策制定过程、政策主要内容等,加强解疑释惑,让公众及时知晓、理解政策。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决策方案、重大决策意见征集与意见采纳情况,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应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形式,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主要方法包括: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作出后,应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
应根据工作进展公开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对公众意见建议予以回复,对存在问题及时改进。
公开在督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公开工作人员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
第十四条 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清单应动态调整,及时公开。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裁量标准、执行规范。建立统一标准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信息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流程网上办理,权力运行全程网上留痕、网上公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公开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监管信息。
加强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公开。全过程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特别是民生资金的管理、分配、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公开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照、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全面梳理服务事项,编制办事指南,通过现场和网站向社会公开。
全面公开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等内容,提供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电子文档下载和查询服务。
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
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指南,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具体办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务应公开。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
公开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
第十七条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据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第十八条 按照《玉环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要求,制定并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不能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各政务公开平台应畅通申请渠道,在网上依申请公开平台的基础上,开设集中受理点、信函、传真等多种受理方式。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涉及的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定期分析依申请公开情况,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列入主动公开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过程性信息;
(三)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
(四)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五)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六)档案信息;
(七)工作秘密;
(八)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主动公开方式包括:
(一)政府公报;
(二)政府网站;
(三)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四)政务电视;
(五)政务公开查阅场所;
(六)新闻发布会;
(七)新闻传媒;
(八)宣传资料;
(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政务公开清单时限要求及时公开政务信息,最长不超过信息产生或变更的20个工作日;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按照工作进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随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网站基本组成要素应包含公开目录、公开依据、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渠道、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局和市图书馆设立政务公开查阅中心,在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设立政务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查阅场所应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信息安全和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信息应有统一标识。
第二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事项,宜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各种会议,宜采取邀请有关人员和新闻记者旁听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宜采取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张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各受理单位服务窗口应增设公开解答服务。
第五章 公开年报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规范,培训工作人员;向群众介绍政务公开,对群众负责,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熟悉基层实际,业务熟练,服务文明。
第三十四条 制定政务公开举报投诉制度,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玉环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12345电话热线统一受理全市政务公开举报投诉工作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窗口、意见簿、监督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属于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单位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十)违反本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