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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18-10719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18-12-24 14:3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0-2018-0014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18〕35号

玉政发〔2018〕35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4 14:35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4 14:35

政策解读

JYHD0020180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市十六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81214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6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台政函〔2017131号)等规定,结合玉环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农林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联合审核机构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落实“人地对应”,负责审核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

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中:

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政策解释等工作,与国土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农林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资料。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改之前的农业人口数、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数以及被征地村户籍信息。

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监委、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被征地村户籍信息,结合该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信息,负责审核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名单要符合“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应列为本办法的保障对象。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国有企业正式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三章  参保人数及对象具体确定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即每亩1.5人,今后适时调整。

第五条  确定参保对象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人员;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参保;部分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中调剂使用。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应履行“五议两公开”,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各乡镇(街道)及时报国土部门核销。最终参保对象以行政村为单位一次性上报乡镇(街道)审核确定。参保名额指标期限从国土部门核定后函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乡镇(街道)的时间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第四章  参保流程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国土部门根据批准时点的参保指标基本参数,依法核定参保人数,并将核定的参保人数函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到被征地行政村。

(二)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国土部门核定的参保指标确定参保名单,确认后的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一次性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参保名单,填写公告,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行政村公示 7 天。

(四)被征地行政村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反馈至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上报联合审核机构复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复核通过名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名单经联合审核机构复核后不得变更。

(五)被征地农民应在联合审核机构复核后的三个月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缴费、转移衔接办理时间为每月25日前。

第五章  参保缴费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助按照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后,就业年龄段内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 15 年的,可在办理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补足 15 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政府补助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其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 18%

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金额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金额的50%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集体和个人缴费标准为:参保时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77倍。

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年龄每增加1 周岁,缴费标准降低 5% ,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缴费标准的 50%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为联合审核机构复核日被征地农民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标准的26倍。


第六章  待遇享受

第十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条件的,自女性满 55 周岁、男性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 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原则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月标准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本办法实施前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为基准,并参与今后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调整;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但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参保人员,待其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实施前待遇已享受人员的生活保障金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月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比例同步调整。即:增资额=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比例×本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七章  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村集体和参保个人承担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组成。村集体和个人缴费资金进入个人账户, 财政补助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 7:3 的比例分别支付。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账利率执行。


第八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七条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衔接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余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统筹部分权益按其本人原参保档次相应的政府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2019年底前完成本办法实施前已征地块“人地对应”参保名单的一次性上报及审核工作。被征地行政村未完成参保名单一次性上报的,不予参保。联合审核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前已征地块“人地对应”参保名单的审核工作,参保指标确需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使用的,调剂方案须报当地乡镇(街道)审核,经联合审核机构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对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多核的参保指标应及时核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土地已被征收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在政策过渡期内,可选择按本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保障待遇;也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保障待遇。政府补助标准统一按照本办法实施前的原规定执行,并且上限不高于本办法印发时按原规定参保相应险种的补助标准,其中选择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其政府补助标准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最高档补助标准确定。政策过渡期截至20191224日,政策过渡期后联合审核机构不再办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征地块“人地对应”参保名单的审核工作,结余的参保指标一律作废。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遇国家、省、台州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玉政发〔201442 号)在政策过渡期后自行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人武

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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