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19-107239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9-12-18 16:32: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0-2019-0015 | 发文字号: | 玉政发〔2019〕24号 |
玉政发〔2019〕24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坎门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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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D00-2019-0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坎门中心渔港港章(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坎门中心渔港港章(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三章 渔获物管理 第四章 安全作业管理 第五章 生态环境管理 第六章 船舶事故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坎门中心渔港管理水平,突出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促进港区繁荣有序、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坎门中心渔港范围内的所有船舶、设施、人员,以及从事渔港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坎门中心渔港实行“港长制”责任管理体系。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港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坎门街道、公安等单位在港区内设立渔港管理站,负责渔港发展规划编制及渔港、渔业船舶、船员、渔获物、港内其他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玉环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渔港建设、日常维护、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坎门中心渔港由水域和陆域两部分组成。水域范围以起水头、坎门头、南排山、外黄门山、黄门岙西咀的外缘陆域各基点连线为基线,基线内和基线向外延伸300米的区域。陆域范围以防波堤东堤堤根外侧原水产公司码头起,沿山通道、海港东路、坎门渔港新大坝、东安、花岩礁、小里岙、里岙、南沙至黄门北岙的沿岸潮间带、交通道(结合山形划定)、面前山、大墩山(小里岙与大里岙连线南侧)、堤身及港池(详见附件红线图)。 第五条 在港区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港章规定,维护港区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坏渔港及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变更渔港用途。因建设需要占用本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影响本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异地重建。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六条 进出本渔港的船舶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港章。 第七条 进出本渔港的船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捕捞渔舶(捕捞辅助船)还应持有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二)配备足额合格船员; (三)按照规定刷写船名号,配备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消防、救生等设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进出本渔港的船舶应依照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备,并服从渔港管理站管理。 渔业船舶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港时间,船员配备,渔获物品种和数量等。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船员、通导设备、救生和消防设备等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数量、网目尺寸等。 客船、商船等其它船舶报告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应加强瞭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不得随意追越他船,不得影响其他船舶安全。 第十条 港内船舶应有序锚泊,并留足航道供他船航行和移泊。船上要留有值班人员,防止走锚。台风期间,港内停泊船舶应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政府的安全指挥和调度,确保在紧急情况时能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港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或本港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各类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渔港交通安全的。 第十二条 纳规小型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应严格按照定船、定人、定区域的要求,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颜色,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从事超过核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渔获物管理 第十三条 本渔港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大中型捕捞渔船和各类捕捞辅助船应在公布上岸点(包括临时上岸点)装卸渔获物。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进入渔港装卸渔获物的,按本港章第八条规定进行进港报告外,还应报告渔获物上岸点名称、渔船作业时段、作业渔区、下网次数、渔获物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渔获物在本渔港上岸、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才准予离港。 第十六条 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渔捞日志须记载渔船捕捞作业、进港卸载、水上收购或转运渔获物等情况。返港后向港口所在地渔港管理站提交渔捞日志,使用电子渔捞日志的,应当每日提交。船长对渔捞日志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捕捞渔船(包括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浙江省、台州市关于海洋捕捞渔具及捕捞方法、禁渔区及禁渔期、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鱼比例限量等规定。 第十八条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百分之二十,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第四章 安全作业管理 第十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向渔港管理站申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条 在渔港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本渔港的,应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向渔港管理站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进港时间等,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进入本渔港,并在指定区域停泊。在港内装卸时须遵守有关危险物品相关管理规定,在指定安全地点装卸,并要落实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发现影响船舶航行、停泊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时,应立即向渔港管理站报告,沉没物、漂流物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将其打捞清除完毕。
第五章 生态环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渔港内丢置废旧船舶或倾倒石料、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渔港环境。 第二十五条 港内从事供油、装卸、修造等作业时,须做好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防范措施,现场要有专人看守,防止跑油、漏油等污染渔港环境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船舶须配置防污设备,渔港须相应配置处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港内船舶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渔港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并向渔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章 船舶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各类水上安全事故的,当事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渔港管理站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判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渔港水域内船舶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或纠纷时,应尽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 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港章有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港章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港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玉环市坎门中心渔港港域界限图
附件 玉环市坎门中心渔港港域界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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