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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玉环市城区7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4-04 17: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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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4-04 17:04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玉环市城中村(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5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玉环市城区7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于201953日前以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或上门面对面沟通等形式,实名反馈至玉环市老城改造指挥部。

      联系人:王艾

    联系电话:8172502513777611866

    电子邮箱:5827227@qq.com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944

 

 

 

玉环市城区7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城区7号地块改造,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同时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玉环市城中村(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50号)等规定,结合城区7号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单位

(一)征收部门: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玉环市老城改造指挥部(玉环市老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玉环市玉城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已经产权登记或建房手续已经审批的,其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审批文件记载的内容认定。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广陵路以东、杭州大厦以南、垟青大厦以西、南一路以北,总面积约12.5亩左右,包括:临广陵路商铺、原食品大楼、中国银行职工宿舍楼以及原检察院办公楼,以及广陵路和南一路转角现有空地(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房屋共涉及原食品大楼住户33户,建筑面积3393平方米;原中国银行办公用房1093平方米,职工宿舍住户23户,建筑面积2840平方米;原检察院办公楼建筑面积4210平方米;临广陵路2层商铺8间,建筑面积680.6平方米。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原地块内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方式。

五、补偿标准及安置结算

(一)实物安置标准。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结算。

1.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含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等级、产权面积、装修状况、房屋成新率等评估房屋重置价值。原房屋层次、风角等差价修正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2. 安置比例标准。以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根据房屋性质不同分别按下列比例进行安置:住宅房屋和商铺按1:1.2进行安置,办公用房按1:1进行安置。

3. 实物安置找补结算。

1)套房实物安置找补结算。因户型设计等客观原因,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根据安置面积上靠选择套型或下靠选择最接近安置面积的套型。具体安置套房的楼层、风角等按抽签方式确定。安置套房与原套房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工程综合成本价结算;等面积外的应安置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60%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的其他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结算。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套房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结余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60%补偿给被征收人。

2)商铺实物安置找补结算。安置商铺与原商铺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工程综合成本价结算。等面积外的应安置面积底层和二层按评估价的60%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的其他面积,底层和二层按评估价结算。另外,原商铺土地性质为出让,安置房土地性质全部调整为划拨,之后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由征收单位承担。

3)办公房实物安置找补结算。原底层临街办公房安置在底层商铺,其余办公房安置在二层商铺。原办公用房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工程综合成本价结算。因规划建筑设计等客观原因,等面积外的结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上述价格为均价,涉及原房屋和安置房楼层、风角等差价按一房一价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结算。

1. 套房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按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另给予评估价10%的奖励。

2. 办公用房货币补偿。按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其他补偿与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补偿;单户搬迁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偿。

(二)套房、办公房临时安置费。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按原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补偿,套房临时过渡期限为搬迁截止之月起36个月。如在第36个月交付安置套房的,临时安置费按42个月计算。每提前1个月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相应减少1个月;每延迟1个月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相应增加2个月。货币补偿临时过渡期限按6个月计算。

(三)商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以商铺市场租赁价格为基础,由中介机构按征收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自房屋腾空截止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腾空截止之日后腾空的,补偿期限从房屋实际腾空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且补偿标准减半。

(四)按时签约、按期搬迁腾空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给予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七、签约和搬迁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7号地块上涉及不动产征收签约时间应在征收公告规定日期内签约。

(二)搬迁腾空期限。7号地块上涉及不动产搬迁腾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日期内完成。

八、其他事项

(一)原检察院办公用房和土地、广陵路和南一路转角两块空地已收归为国有资产,由征收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结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房屋腾空5天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征收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房屋腾空5天内,征收人应预付搬迁费、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按时签约按期腾空奖励款,其余补偿款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一次性找补结清。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协议后,在领取补偿款或临时安置费前,应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四)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腾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玉环市城中村(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50号)规定执行。

 

    附件:征收范围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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