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玉环市城中村(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5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玉环市玉城街道塘里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望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5月3日前将意见以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或上门面对面沟通等形式,实名反馈至玉环市老城改造指挥部。
联系人:卢衍阳
联系电话:81725029 187676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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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玉环市玉城街道塘里村改造补偿
安 置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城区7号地块改造,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同时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玉环市城中村(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50号)等规定,结合玉城街道塘里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单位
(一)征收部门:玉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玉环市老城改造指挥部(玉环市老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玉城街道办事处。
玉环市老城改造指挥部负责方案的制定及指导实施工作,玉城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36、37号地块内不动产调查登记及评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拆除等工作。市发改、司法、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区块内不动产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改造范围。塘里村在我市36、37号区块内不动产包括村民住宅土地及房屋、企业用地及厂房、村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其中住宅用地约22000平方米,企业厂房用地约1200平方米,村集体房屋用地约7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7000平方那个米。
(二)产权确认标准。
1.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权属、面积、用途等,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认定。
2.1982年10月31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经被征收人本人具结、塘里村证明,并由玉城街道办事处和市老城改造指挥部审核认定的,视作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3.建房用地手续已经批准的,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已经依法处罚并补办手续的,视作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但已办理没收回购手续的建筑物不视作合法建筑,按原先没收回购款协议中相关部分款项价予以退还。
4.改造区域内符合“两规”但未经审批的住宅房屋,符合村民建房有效人口指标审批条件,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审批建有其他住宅房屋的,予以补偿安置,但房屋重置价补偿须扣减处罚费用。
5.改造区域内符合“两规”但不符合目前村民建房有效人口指标审批条件的不动产不予补偿安置,在扣减处罚费用后,给予相应的房屋重置价补偿。其他违法建筑、一户多宅房屋、应拆未拆房屋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在不动产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进行装修、改(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范围内不动产采取货币补偿、实物安置或房票。被征收人按货币化安置结算后,被征收人可以在签订征收协议的同时购买政府代建套房(以下简称以购代建),购房金额将从货币安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需要补交),在可购指标内的代建套房按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超出指标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原价计价。
四、以购代建房屋位置及规划指标
以购代建房屋原则上由政府统一建设,房屋地址选址在37号地块内,规划容积率控制在2.5以内,计划建设期限3年。
五、补偿安置标准及结算
(一)货币安置内容。货币安置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结算。
1.被征收土地补偿。符合本方案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现状住宅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按评估价计算,道坦、庭院等其他用地面积按评估价计算。
2.被征收房屋补偿。按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等级、结构、建造年份、装修状况、房屋成新率、产权建筑面积等评估确定,评估价需征收人、被征收人及评估公司三方签字确认。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3.以购代建套房可购面积指标。可购买代建套房面积指标按原建筑面积一层1:3.5、二层1:1.75、三层1:1.35、四层1:1.25、五层及以上1:1.2的比例以及每户以每人70平方米计算后取较大值确定;被征收人另有其他审批房屋的,每间房屋折抵2个建房审批有效人口指标(即140平方米),并且此房屋建筑面积如果超出每人70平方米标准的被征收人,无可购代建套房面积指标。
36、37号地块代建套房市场评估基准价以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且不得高于市场实际交易价。上述安置结算价格为均价,涉及楼层、风角、朝向差价按一房一价增减结算。
4.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其他补偿与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补偿;单户搬迁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偿。工业企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3%一次性支付搬迁费;特种设备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经评估后另行给予适当补助。
(二)临时安置费。本次征收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在征收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后,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1.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以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补偿,与补偿款同时一次性结算。
2.已经合法登记或审批的住宅房屋可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补偿;或按被征收人实际居住人口为依据,以每月每人500元的标准补偿。
3.未经合法登记或审批的住宅房屋只能按被征收人实际居住人口为依据,以每月每人500元的标准补偿。
4.工业企业房屋,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5.购买代建套房临时过渡期限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如在第36个月交付代建套房的,临时安置费按42个月计算。每提前1个月交付代建房的,临时安置费相应减少1个月;每延迟1个月交付代建房的,临时安置费相应增加2个月。
(三)按时签约、按期腾空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原房屋占地面积35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给予原房屋占地面积150元/㎡的奖励。
七、签约和搬迁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36、37号地块上涉及住宅房屋征收应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签约。
(二)搬迁腾空期限。36、37号地块上涉及住宅房屋搬迁腾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完成。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协议签订后10日内,征收人应支付30%补偿款,余款在被征收人房屋腾空后5日内付清。被征收人选择购买代建套房的,在征收协议签订后10日内,征收人应预付搬迁费、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时签约按期腾空奖励款,余款在被征收人房屋腾空后5日内一次性结清。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领取第一期补偿款后、选择套房置换的被征收人在领取临时安置费后,应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三)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腾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玉环市城中村(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50号)规定执行。
附件: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
征收范围红线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