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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复决字〔2018〕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玉环市 发布时间:2020-10-28 17:52 浏览次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17:52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玉政复决字〔201821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97

法定代表人:金启光   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实名举报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于20186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人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1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实名举报:玉环某某机床厂在阿里巴巴1688官网网页中商品广告介绍:“涌强数控机床,轴承专业数控车床 浙江最好的数控机床”至今已有16个月时间,申请人当时在举报书中明确要求:1.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广告法进行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此次举报的查处结果;2.依法给予相应的举报奖励。可是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回复查处结果,远远超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处理期限,也没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规定在政务网上公开行政案件处罚信息。直至20185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才于57日向申请人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举报后16个月内都没有联系申请人,既没有要求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回复举报案件查处结果,致使这次举报一直无音信、石沉大海,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没有依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核实处理并依法书面回复举报查处结果,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为此,申请人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人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 .落款日期为201719日的举报书;证据2.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7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处罚结果已依法向公众公示。本案属于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并不属于食药行政处罚案件,所以申请人认为应按《食品药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行公示缺少依据。但本案处罚信息早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7B4892E7A42FF41629C3804D967C87AA21623218F2297982C3B66DE6A5F50BB6F5386893D2A77C5669E16A55DDF73A10CB64ED88C579247A08553054267B02325E32F832F8325E327BB1773EF48A408A7D8AC358786038B9946AFB26CC371A15D853B96C4CBB9B51BD97A8200A5A779D4801CB01CB01CB-1529028047398%7D)向社会公示,任何人均可以查到该处罚结果。

二、本案处罚结果已应申请人的请求作了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已于201857日根据孙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处罚结果告知了孙某某。

三、本案处理结果告知并未超出法定期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中均未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告知举报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虽对处理结果的告知时间有规定,但该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这个新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已经被新的文件所代替。《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仅仅是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局在处理举报时应当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而不是《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据4.投诉举报材料;证据5.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7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据6.《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1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实名举报,称玉环某某机床厂在阿里巴巴1688官网网页中商品广告中介绍:“涌强数控机床,轴承专业数控车床 浙江最好的数控机床”。申请人在举报书中明确要求:1.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广告法进行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此次举报的查处结果;2.依法给予相应的举报奖励。20185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将涉案举报的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171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举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第四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决定的,应当由承办机构将处理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方式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实名举报材料后,有义务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显属行政不作为。但鉴于被申请人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故继续责令其履行告知义务已无必要。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法制办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法制办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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