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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复决字〔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0-28 17: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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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17:52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玉政复决字〔20194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玉环县某某厂生产销售伪劣反光车贴的违法行为,于201941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于2019524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即结案;2.将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辩书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926日向被申请人举报玉环县胶带厂违法生产销售伪劣反光车贴,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工商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涉案企业立案查处的,要在90日内结案,办案程序复杂可以延长30日,如需延长,应当报上局领导批准,并将延长该案的理由以及时间告知给举报人。自2018926日立案,到目前已经半年有余,办案时长远超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并未依法结案也未将相关案件进展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落款时间为2018926日;2.从玉环县某某厂购买“3C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贴货车反光贴”网上交易记录一份;3.3C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贴货车反光贴”实物照片复印件一份;4.网上举报记录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举报的案件案情复杂,无法在常规办案时间内结案,且已依法办理延期办案审批手续。

2018929,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件转举报程序进行处理,于同日对被举报人玉环县某某厂涉嫌销售违法汽车反光贴进行立案调查,由于被举报人反映所售的汽车反光贴是从苍南某生产厂家购入,生产厂家有无取得“3C”认证是判断被举报人是否构成销售未取得“3C”认证产品的重要依据。于是,被申请人于20181218向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3M”、“3IVI”等标识来源问题。2019116,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生产厂家苍南县某某厂从事淘宝经营活动,且已停止经营好几个月,其经营者黄某渗现在在外地且拒绝前来我局配合调查,要求被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系黄某渗所售。被申请人将协查情况反馈给被举报人后,被举报人又向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3IVI”商标有可能为苍南县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因案件上家情况无法查实,被申请人与被举报人联系要求再次配合我局调查,但因临近春节,被举报人不能及时配合调查。2019322,被申请人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新证据证明产品很有可能系苍南县某某有限公司所售。201941,被申请人再次向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情协查,截至目前,苍南局尚未将协查结果回复被申请人。

因本案需要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测、检验、鉴定、听证、请示、协查、公告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商请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的时间不应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同时,被申请人已依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了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手续。

二、申请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不正确。

本案发生在流通领域,并不属于原质监局三定职能范围,申请人要求套用《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处理本案显然错误,至于申请书上提到的《工商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则查无此法,纯属申请人杜撰。因此,其在复议申请书上所说的延长办案理由及时间告知举报人的要求缺少法律依据。

三、因无法联系到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告知在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

申请人系匿名举报,且未留通讯地址,导致被申请人无法通过信件等方式将延长办案期限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试图通过其所留手机联系申请人,均未能打通电话取得联系,所以即便是被申请人想告知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的相关情况,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2.立案审批表、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3.本案件移送函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4.现场笔录;5.询问笔录;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材料;7.现场及查获物品的照片等证据;8.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9.本案商请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的函及对方复函;10.对被举报人淘宝销售页面进行电子取证的相关文书;11.委托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的相关文书;12.被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13.信访举报回复情况的相关记录证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926日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玉环县某某厂违法生产销售伪劣反光车贴,被申请人于2018929日立案进行调查。2018109日该案件发生管辖争议,被申请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030日,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该案异地管辖困难,将案件移送回被申请人。20181218日,被申请人向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关于商情协查苍南县金乡镇某某厂生产销售“3M”、“3IYI”反光贴的函》,后于2019116日收到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201923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延长办案期限30日,后于201938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再度延长办案期限,并于2019322日将两次办案期限延长事项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玉环县某某厂违法生产销售伪劣反光车贴一案” 2018929日立案,后于2018109日至20181030日发生管辖争议,该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入办案时长。20181218日至2019116日,被申请人向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情协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测、检验、鉴定、听证、请示、协查、公告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按规定该协查期间也不应计入办案时长,综上该案件的办案期间到期日为201927日。201923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1938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二条“案审会授权分管稽查局的局长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对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列案件,直接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再度延长办案期限,并由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由于申请人在举报时未提供联系地址且提供的手机号码无法打通,被申请人在2019322日将两次办案期限延长事项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办案期限进行了延期且被申请人履行了其告知义务,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且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驳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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