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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复决字〔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0-28 17: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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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17:52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玉政复决字〔20195

申请人:玉环某某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坎门街道振兴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坚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5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于201952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于2019712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于20195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

申请人称:2000126日,玉环县某某汽车配件厂向玉环县某某村购买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厂房与生产经营。玉环县村合作社经济组织依法向县某某汽车配件厂开具收据。厂房位于坎门双龙工业区工某路XX2008年,玉环县某某配件厂的法人潘某某将厂房等财产转让给潘某某。2009年,三人合伙成立玉环某某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201812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部分厂房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案件正在诉讼当中(现已判决)。

2019515日,被申请人坎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下发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2019521日前腾空违章建筑内所有物品并自行拆除,此份限期拆除告知书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限期拆除告知书的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复议。

二、申请人的厂房并非违章建筑,被申请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该厂房已存续近20年,从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且就该问题,玉环县某某配件厂于2001向村集体企业缴纳了土地罚款、向坎门街道办事处缴纳了土地管理费、向玉环县土地管理局缴纳了土地管理费。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时间是20081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因新法而对之前的合法行为予以否定。故此,申请人厂房并非违章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告知书前未对事实予以充分调查。

三、涉案限期拆除告知书的作出程序严重违法。该涉案告知书作出前未履行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且该涉案告知书未记载被处罚建筑物的时间、地点、结构、面积等基本事实,亦未记载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申请人建筑物不属于被申请人查处范围。涉案地块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房屋下发限期拆除通知。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坎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收据及票据复印件一份;3.《厂房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4.涉案厂房被强拆的照片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下达的是《限期拆除告知书》的说法错误。实际上被申请人送达的为告知书,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仅作告知作用。

二、申请人所称自己厂房为合法建筑,在2018年,被申请人就与国土、城乡建设、不动产等部门实地检查,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均查实其违法建筑属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也多次向申请人要求提供合法依据,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其在法庭庭审上也承认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属于违法建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自20188月以来,被申请人已多次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申请人腾空其违法建筑内物品,截至目前仅拆除申请人部分违建厂房,仍有600余平方米的三层建筑尚未腾空完成拆除。

四、被申请人作为属地单位,是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1、被申请人送达的告知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人位于工业点的建筑属违法建筑;3、被申请人是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涉案厂房位于坎门双龙工业区某某号。20195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发限期拆除《告知书》,内容为:“申请人在2019521日前腾空违章建筑内所有物品并自行拆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到位,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的厂房进行依法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第一、涉案限期拆除《告知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涉案《告知书》的内容影响申请人权利与义务,且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面临着被强制执行的后果,故该涉案《告知书》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与证据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被申请人在乡村规划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具有处罚权,现被申请人未查清涉案建筑物的具体规划区域,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前,也没有进行调查取证,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物系违法建筑,故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且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而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直接作出了涉案的《告知书》,显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于2019515日向申请人玉环某某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作出的《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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