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复决字〔20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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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玉政复决字〔2019〕7号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凯,系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静,系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玉环市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广陵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周也林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毅辉,系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于2019年6月21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书面公开“原青马乡人民政府和外马道村、江岩村等村办理的两个海涂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玉环市玉城街道办事处外马道村村民。在1984年左右,申请人所在的村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江岩村、原青马乡人民政府共同办理了两个海涂使用权证。办理海涂使用权证后,该证书被玉城街道办事处(原玉环县玉城区公所)收回保存。申请人作为村民,为了了解本村海涂使用权证的情况,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公开原青马乡人民政府和外马道村、江岩村等村办理的两个海涂使用权证的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签收申请人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邮件。 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邮件被签收后,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处,询问相关事宜。但被申请人均已“不知道”、“不清楚”为由进行推诿,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应当及时公开该政府信息,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系外马道村村民,外马道村为两个海涂使用权证办理村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被申请人有义务对其保存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个海涂使用权证(复印件),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保存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与第七条,依法属于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具有对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应当在期限内予以公开,但其未依法公开,严重违法。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协议书复印件一份;3.海深四至草图复印件一份;4.青马乡政府对有关各村的海深划分的确定书复印件一份;5.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一份;6.信息公开申请书的邮寄物流跟踪记录复印件一份;7.玉环县珠港镇西滩村滩涂承包使用权合同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接到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以纸质信函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申请书内容为“书面公开原青马乡人民政府和外马道村、江岩村等村办理的两个海涂使用权证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接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立即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解核实,并在本街道办档案室、市档案局和市港航口岸与渔业局查询两个海涂使用权证的相关资料,但皆查无此资料。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前往外马村、江岩村等村向村干部、村民了解情况,但村干部与村民均反映不知道该两个海涂使用权证的情况。2019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玉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再次组织人员到市档案局、市港航口岸与渔业局认真仔细查阅资料,依旧查无此资料。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书面公开原青马乡人民政府和外马道村、江岩村等村办理的两个海涂使用权证的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2019年4月4日,被申请人未就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4月4日前)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应当确认违法。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案事实于2019年3月14日发生,适用国令第492号)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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