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复决字〔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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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玉政复决字〔2019〕9号 申请人:玉环某某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坎门街道振兴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坚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于2019年7月12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坎门双龙工业区某某号厂房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00年12月6日,玉环县某某汽车配件厂向玉环县双龙村购买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厂房与生产经营。玉环县村合作社经济组织依法向县某某汽车配件厂开据收据。厂房位于坎门双龙工业区某某号,2008年,玉环县某某汽车配件厂的法人潘某某将厂房等财产转让给潘某某。2009年,潘某某、潘某某和潘某某三人在双龙工业区某某号,共同合伙成立玉环某某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2018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带队强制拆除申请人的部分厂房。申请人不服上述强拆行为,已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案件正在审理当中。2019年6月11日,在申请人未接到任何单位通知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又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将申请人的厂房全部强制拆除,严重侵犯申请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申请人的厂房建于2000年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不能否定案涉厂房建设的合法性。而且,案涉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执行决定,被申请人无权对案涉厂房进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同时予以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未进行调查,取证证明涉案的房屋系违法建筑,未作出相关行政处罚,未履行告知、催告程序,也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直接拆除了涉案厂房,显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案涉厂房之前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告知和通告,也未出具相关的强制拆除决定。案涉强拆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坎门双龙工业区某某号厂房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收据及票据复印件一份;3.《厂房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4.《双龙工业区集中拆除方案》复印件一份;5.申请人的厂房被强拆的照片(2019年6月11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在2018年,被申请人就与国土、城乡住建、不动产等部门对案涉厂房进行实地检查,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均查实其厂房属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也多次要求申请人提供案涉厂房为非违建的合法依据,但申请人均无法提供。在此案件的法院庭审中,申请人也承认位于坎门双龙工业区某某号厂房属于违法建筑。 二、在查实其为违法建筑以后,2018年8月以来,行政执法局坎门中队及被申请人等部门多次要求申请人腾空其违法建筑内物品,在2018年12月份和2019年6月11日,分两次拆除其违建厂房,两次拆除前均已当面或电话告知,并要求申请人腾空厂房内品。 综上所述,1、某某汽车配件厂位于双龙工业点的建筑属违法建筑;2、两次拆除前均有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已知晓。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通知书送达1复印件一份;3.通知书送达2复印件一份;4.通知书复印件一份;5.通知书送达1复印件一份;6.厂房腾空照片复印件一份;7.通知书送达照片复印件一份;8.拆除中照片复印件一份;9.承诺书复印件一份;10.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案涉厂房位于坎门双龙工业区某某33号。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发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2019年5月21日前腾空违章建筑内所有物品并自行拆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到位,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对案涉厂房进行强制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与证据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被申请人在乡村规划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具有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现被申请人未查清涉案建筑物的具体规划区域,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前,也没有进行调查取证,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物系违法建筑,故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履行催告程序,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也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直接拆除了案涉的建筑物,显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6月11日强制拆除申请人玉环某某汽车配件厂位于玉环市坎门街道双龙工业区某某号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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