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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复决字〔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0-28 17: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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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17:52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玉政复决字〔201911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

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池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525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7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于2019830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525号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3261030分左右,在玉环市玉城街道某某会所B105包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时与他人产生纠纷,在场的人员有股东林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他们请的律师叶某某以及申请人和申请人姐姐李某某共九个人。

申请人与申请人姐姐李某某因林某某用手机拍摄李某某而与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拉扯过程中,李某某拿起烟灰缸砸向申请人,但没有砸中申请人,砸到了林某某的牙齿,将一颗牙齿砸缺一角。报警后,所有人被传唤至玉环市公安局玉城派出所。在派出所中,黄某某也有说过,李某某拿起烟灰缸砸向申请人,但没砸中申请人,砸到了林某某的牙齿。

申请人与李某某一方存在民事利益纠纷,且叶某某是李某某一方聘请的律师,因此李某某一方以及叶某某证词证言是不真实的。假如林某某的牙齿损伤是由申请人拳头造成的,那么申请人的手也应该破皮,但申请人的手无任何伤痕。总之玉城派出所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林某某的牙齿损伤不是由申请人造成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525日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烟灰缸照片复印件一份;4.顺丰速运面单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32610时许,李某某与林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玉环市玉城街道某某会所B105包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时,李某某与林某某因口角发生争吵,后李某某将林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林李山的损伤属于轻微伤。证明上诉事实的证据有: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林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在场人员黄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和被侵害人林某某的证人证言虽有差异,但都证明了在现场只有李某某一人对林某某进行了殴打,且殴打了是其面部。另在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李某某殴打林某某并致林某某轻微伤的事实。

二、本案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2019032610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线索举报在玉环市玉城街道某某会所有人打架,被申请人当即对该案件受案调查,并指派民警王心宏、黄世平等人到外滩会所进行检查。后民警在B105包厢内发现涉嫌殴打他人的李某某,并口头传唤李某某到玉城派出所,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对其询问。之后被申请人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果。2019422日,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201952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对李某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正面照片复印件一份;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4.在场人员笔录复印件一份;5.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一份;6.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一份;7.林某某原始伤情记录表复印件一份;8.林某某病例复印件一份;9.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印件一份;10.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1.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932610时许,申请人李某某与林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玉环市玉城街道某某会所B105包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时,申请人李某某与林某某因口角发生争吵,后上升为肢体冲突。同时,被申请人接到线索举报在玉环市玉城街道某某会所有人打架,当即受案调查,并指派民警前往现场检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申请人李某某用拳头打击林李山面部,造成林某某上侧切牙冠折露髓和右上唇粘膜破损,经玉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损伤已达轻微伤程度。201952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李某某有殴打他人并致他人轻微伤的行为,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林某某笔录、李某某笔录、叶某某笔录、黄某某笔录、李某某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原始伤情登记表(林某某)、伤情照片、医院病历资料、法医鉴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场人员的笔录中均提及申请人李某某与林某某存在肢体冲突,且在林某某、黄某某和叶某某的笔录中明确提及申请人李某某有挥拳打向林某某面部的事实。另申请人李某某所称林某某的损伤是由李某某使用烟灰缸造成的这一事实在其他在场人员笔录中均未体现。以上笔录中所体现事实结合现场勘查情况以及法医鉴定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楚证明申请人李某某殴打林某某并致林某某轻微伤的事实。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受案、调查、询问、鉴定、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5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911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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