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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复决字〔2020〕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1-18 14: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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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8 14:28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政复决字〔202026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其方,系该局工资福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薛金春,系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818日作出的《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的行政确认,于20209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0925日予以受理,于20201027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818日所作出的《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

二、责令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确认19673月到197011月的工龄。

申请人称:该《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中认定的401个月的缴费年限与核发的养老金以及事实不符。另19673月至197011月的工龄,可根据《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进行认定,望有关领导予以解决。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2.《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复印件一份;3.职工退休证复印件一份;4.《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复印件一份;5.支边批准时间和支边前的工龄复印件八张;6.《职工工资评定表》复印件一份;7.《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复印件一份;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主张从19673月起即其开始在某盐场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工龄,但申请人仅提供了其在某盐场工作的工资单,无法提供其被招为固定工的相应材料,不能反映其用工性质,而用工性质在核定工龄及缴费年限上是个重要因素,申请人的档案材料反映其仅于1970119日经批准到某地支边,无法证实其于此前曾被某盐场招工或者被其他单位招工。依据1977517日《浙江省内务局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内劳[1977]35号)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请示国家劳动总局,认为:凡是计划内的临时工,经组织推荐、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的规定,申请人在某盐场的工作时间,因不属于招工,且与支边后的工作单位不相同,故其在某盐场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因此,申请人在201111月办理退休时,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从被批准支边的 197011月开始计算工龄,并核定其缴费年限为4010个月(注: 《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上的401个月,系笔误),是正确的;

二、申请人认为,其于“19673月至197011月可依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的规定计算工龄及缴费年限,对此,被申请人认为,从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中,找不出支持申请人上述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依据;

三、对退休人员的工龄及缴费年限的核定,是一项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且事关所有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故此,被申请人对这项工作,十分慎重,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符合规定的,一律给予核定,而对不符合规定的,则按照规定不给予核定。在接到申请人反映对其缴费年限核定可能有误的诉求后,被申请人调取了申请人的所有档案,经过仔细复核,并向申请人送达了 《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被申请人认为,《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是正确的,如果申请人坚持认为其缴费年限核定有误,可以就其于2011年办理退休时对其缴费年限的核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再由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故此,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上山下乡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固定工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3.浙内劳[1977]35号文件复印件一份;4.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复印件一份;5.浙劳人就[1990]46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19673月至196912月,申请人于玉环县某盐场工作,其职工档案中并无被玉环县某盐场招为固定工人的材料,用工性质为非固定工人。1970119日经玉环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批准到某地支边,用工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退休之后,申请人认为其缴费年限中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核定有误,19673月至197011月的三年八个月的工龄也应计入连续工龄,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应申请进行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818日作出《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将相应确认情况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所作《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依据《浙江省内务局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内劳[1977]35号),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正式固定工人,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在本案中,申请人职工档案中并无被玉环县某盐场招为正式固定工人的材料,为玉环县某盐场的非固定工人,后于197011月经玉环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批准前往某地支边为某地地区某总队处固定工人,因此申请人于玉环县某盐场作为非固定工人的工作时间不能计入工龄,其连续工龄应从197011月开始计算。

另《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中虽存在笔误情形,但经被申请人说明,该笔误并未影响申请人养老金的正常核发。

故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以申请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从197011月开始计算,再结合申请人后续实际缴费年限部分,确认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为4010个月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所作《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反映对其缴费年限核定可能有误的诉求后,按照相应的行政程序调取申请人职工档案并对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复核,后向申请人送达了《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0818日所作出的《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818日所作出的《养老待遇复核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117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浙江省内务局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内劳[1977]35号)

嘉兴县内务局:

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请示国家劳动总局,认为:凡是计划内的临时工,经组织推荐、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被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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