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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0-11163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04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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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规范配套费减免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有建议意见,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请于2020年11月13日前建议意见反馈至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叶宣含,联系电话:0576-87250819 邮箱:87236267@qq.com,传真:0576-87250557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规范配套费减免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环境,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玉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1.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玉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城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凡在集镇(集镇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个人,按规定交纳集镇配套费。 2. 建房农民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 3. 新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二、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一)住宅、工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 (二)其他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三)住宅、工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 (四)其他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 (说明:该标准制定依据是《关于公布2011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浙财综〔2012〕44号)中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台州、丽水、金华、衢州地区住宅类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80-110元/平方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不高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征收。且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规划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2〕44号)》里规定的征收标准是住宅、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其他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三、减免对象 (一)扩建、改建项目,原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免征; (二)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工程,供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工程,公共绿地、环境卫生、公交站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全额免征; (三)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部分予以免征; (四)原地改建多层厂房项目,全额免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7〕74号)规定的“现有工业用地,在满足本意见规定的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占比的前提下,增加职工宿舍建筑面积的,不再缴纳增加面积部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工业建设项目,其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含第三层)全额免征。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改造的安置住房,全额免征; (七)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减半征收; (八)农民建房项目,以套式安置(“立改套”)的,其安置给农民的住房面积全额免征;以宅基地(“立地式”)安排给农民建房的,其建房面积减半征收; (九)村留地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土地租赁、出让回购、以地换房等方式开发的正式项目,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额免征; (十)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投资的中小学校舍、幼托设施,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非经营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其中,既有财政资金又有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财政资金投资比例(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予以免征; (十一)临时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标准的50%征收; (十二)国务院、部、省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 四、减免程序 (一)符合的第(一)(二)(三)(四)(五)类减免对象,其减免由项目业主申请,由代征单位审核后办理。 (二)符合的第(六)(七)(八)(九)类减免对象,其减免由项目业主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管委会同意后,由代征单位办理。 (三)符合的第(十)(十一)(十二)类减免对象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 号)规定的“独立用地的各类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其减免由项目业主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管委会同意,经代征单位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 五、收取方式 坚持“谁审批、谁收取”原则,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农民建房项目的配套费按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其余项目的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办理。 六、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套费由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缴入财政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用于城市、集镇的市政道路、公共桥涵、公共路灯、公共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工程配套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 (二)征收的配套费按季结算、年度结清。 七、本意见发布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执行前已出让的土地,其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减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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