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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0-107237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11-06 09:18: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11-2020-0001 发文字号: 玉司〔2020〕47号

玉司〔2020〕47号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玉环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1-06 09:18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1-06 09:18

政策解读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玉环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30日

玉环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市司法局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1. 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

  2. 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4.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5. 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6. 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发法律援助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按规定报销直接费用和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不发基本劳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机制,可探索差别化发放办案补贴,促进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提升。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承办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结后及时整理结案材料,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归档。

    法律援助机构对归档的材料进行结案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发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法律援助事项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或者未经结案审核通过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法律援助补贴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申报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司法行政部门年度预算。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法律援助预算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足额拨付法律援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未按时纠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制定的《玉环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玉司【2018】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

  7. 抄送: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玉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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