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港镇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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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港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合法性审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属于《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的行政执法决定,清港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由镇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报送前,应先经本单位法制审核。 第三条 报送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审批行政执法决定时,一般应附送下列相关材料(含光盘等电子介质形式,下同)及其目录清单: (一)执法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在相同类别或事项审批中已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三)单位内部审核形成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业务机构办理意见、法制审核意见、领导签批意见等); (四)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报告或审批表;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法制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在收到市政府批办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法制审核意见。若报送的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情况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审核期限。 第五条 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自行或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询,对有关材料进行调取、查阅、复制等。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答复相关问题和提供材料。涉及保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港镇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附件:
清港镇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 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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