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楚门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办法》等合法性审查配套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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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文件
楚政〔2020〕54号 楚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楚门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办法》等合法性审查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社区(村),有关单位: 现将《楚门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等合法性审查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楚门镇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楚门镇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根据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意义。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是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不能不报、迟报、漏报,坚决防止选择性报备的现象发生。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备案范围。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楚门镇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玉环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第五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审核范围: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和惩戒决定方面的文件; (2)请示、报告、批复、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六条 合法性审核程序。 (一)审查内容。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报备文件,党政综合办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以下内容的实质审查: (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2)是否同宪法和法律、法规不一致; (3)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4)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5)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6)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7)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 (二)审查步骤。书面审查;说明情况;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提出意见;自行纠正。 (三)报送备案。 起草机构应当向楚门镇党政综合办报备案报告、制定说明、正式文本等有关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楚门镇党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玉环市委备案。
楚门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完善审核标准,优化审核流程,创新审核方式,强化审核能力,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法性审核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楚门镇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 第三条 合法性审核程序。起草机构应当向党政综合办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和有关材料。党政综合办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机构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要求起草机构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机构协助审核的,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审核机构审核完成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党政综合办,同时抄送起草机构。
楚门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楚门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楚门镇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对本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机构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合法性审核机构工作人员或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机构报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向合法性审核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二)决策方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依法需要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提交相应风险评估材料; (四)依法需要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程序的,提交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 (五) 依法需要履行咨询论证程序的,提交相关专家论证报告; (六)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交听证的相关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机构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要求起草机构、承办机构进行说明; (三)到有关机构和地方进行调查研究;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协调会,或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 (六)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方式。 开展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规定的审核时限内。 第八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决策方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核期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认为决策审核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要求决策承办机构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或完善。对未予补正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查。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决策承办机构对合法性审核机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若重大行政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均合法的,应当出具同意提交乡镇(街道)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审查意见。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依据。 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作为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是乡镇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决策承办机构不得提交本镇班子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楚门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合法性审核机构提出专项预算,由本镇安排解决。
楚门镇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楚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政府”)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 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出租、转让、承包、物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 (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六)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 (七)其他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政府合同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合同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楚门镇人民政府订立合同程序。 (一)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经本镇党政综合办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须集体讨论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三)签字及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四)其它。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或特别重大合同的,须经市政府审查后方可签署。 第七条 政府合同应当在具体条款中明确合同价款的最终结算与支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约定以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市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或市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为最终支付依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玉环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玉政办发〔2008〕95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机构应按原法律2021.1.1废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楚门镇合法性审核事项参考目录清单 一、党政重大决策 2.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性文件 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重大政府合同 1.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出租、转让、承包、物管合同; 2.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3.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4.特许经营合同; 5.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6.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事项均应合法性审核
楚门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促进科学、依法决策,推进法治玉环建设,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法律顾问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楚门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专家。 第三条 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和我镇在优秀律师中挑选,并根据我镇需求进行考察筛选,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一至二年。聘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 第五条 司法所具体负责我镇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本镇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本镇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事务; (三)办理本镇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主要通过参加会议、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合同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的法律服务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四)在相关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的法律事务; (五)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七)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 (八)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法律顾问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本镇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由财政予以保障。聘用单位根据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所聘请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 司法所所长列席镇党政联席会议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开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研究本镇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以及需要司法所合法性把关的其他事项时,应通知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 (二)对外签署的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上,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制定有关土地、文化、环境、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需报请我镇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社会治理等重大改革创新; (七)涉及重大环保问题的基础设施,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重大设施等文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 (八)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 (九)本镇认为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三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法所所长,并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说明等。 第四条 司法所所长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 第五条 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对会议议题和内容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建议。 第六条 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可以: (一)听取会议报告、情况介绍; (二)参与会议讨论; (三)发表合法性审查意见,提出建议。 第七条 对司法所所长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我镇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决定是否采纳,并在会议记录上明确记载。 第八条 司法所所长对列席会议相关情况做好记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等做好存档工作。 第九条 司法所所长列席本镇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司法所所长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会议未定、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等需保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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