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环节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程序启动 |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 《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
2 | 对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做好录音 |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七条 |
3 | 调查取证 | 现场检查、勘验等,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4 | 证据保全的,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组织听证的,以录像方式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记录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九条 |
6 | 决定送达 | 留置送达,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记录送达时的过程和现场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
7 | 公告送达,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公告送达方式和载体及公告版面决定送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