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决定日期 | 相对人 | 执法决定类别 | 事由 | 结果 |
2020年4月16日 | 玉环市楚门镇谷水股份经济合作社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责令你合作社将非法占用的16908.36㎡土地退还给玉环市楚门镇南浦社区谷水集体经济组织;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1000.47㎡);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15日内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098.46㎡),恢复土地原状(2459.13㎡);3、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处以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6084.24元;对非法占用的耕地的处以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2475元;总计人民币198559.24元。 |
2020年7月2日 | 施杨能 | 行政处罚 | 违规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 依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施杨能存放、使用的染疫松木板材,其中100*8.5*4cm规格的4根,60*9*4cm规格的30根,共计材积0.078立方米。 |
2020年8月18日 | 张志正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原木 | 依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补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2020年8月18日 | 葛定高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原木 | 依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补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
2020年8月25日 | 陈云华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原木 | 依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补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的罚款”的规定,因补检合格,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2020年1月15日 | 汪小芳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1.责令汪小芳在2021年3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668平方米(5.5亩),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叁佰陆拾圆整(¥73360元)。2.责令汪小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年3月30日前补种树木572株;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贰圆整(¥1512元)。 |
2020年4月27日 | 郑祥海 | 行政处罚 | 毁坏林木 | 责令郑祥海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年3月30日前补种636棵树木;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毁坏林木价值 4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肆拾伍圆伍角贰分(¥13445.52元) |
2020年7月10日 | 李中梦、赵达贵 | 行政处罚 | 违法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 | 没收以菜花蛇为原料制作的食品,并处菜花蛇价值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
2020年7月10日 | 玉环市海山乡大青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海山乡大青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壹拾圆整(¥12510元) |
2020年7月13日 | 石峰 | 行政处罚 |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没收红腿陆龟二只,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2020年7月17日 | 吴哲毅 | 行政处罚 |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没收苏卡达陆龟一只,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整(¥5000.00元)。 |
2020年4月1日 | 方胜财 | 行政处罚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 对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由方胜财自行赔偿,并承担相应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拟对方胜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元)。 |
2020年9月25日 | 王维平 | 行政处罚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 对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由王维平自行赔偿,责令王维平于2021年3月30日前补种树木0.64公顷,决定对王维平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2020年4月1日 | 杨岩理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1.责令杨岩理在2021年3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933平方米(4.4亩),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陆佰陆拾圆整(¥58660元)。2.责令杨岩理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年3月30日前补种树木502株;处毁坏林木实际损失3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伍拾贰圆整(¥4752元) |
2020年7月28日 | 陈炫憬 | 行政处罚 |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没收苏卡达陆龟一只,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2020年7月17日 | 黄祥岳 | 行政处罚 |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没收辐纹陆龟一只,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2020年4月27日 | 许忠宝 | 行政处罚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 对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由许忠宝自行赔偿,并承担相应森林火灾扑救费用,决定对许忠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元) |
2020年10月28日 | 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1270.38㎡土地退还给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连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442.97㎡)和232.38㎡罐体;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3.63㎡)和101.93㎡罐体,并恢复土地原状125.56㎡;4、对非法占用的232.38㎡村庄处以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091.42元;对非法占用的912.44㎡果园和125.56㎡林地处以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5570元,共计人民币17661.42元。 |
2020年6月9日 | 玉环市沙门镇日岙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无证开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1.责令停止开采;2.没收开采出的16553吨矿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