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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272B/2020-82612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04-30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

关于公开征求《玉城街道前塘垟村、后塘垟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4-30 14:21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4-30 1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玉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政发〔20191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玉城街道前塘垟村、后塘垟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于2020530日前以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或上门面对面沟通等形式,实名反馈至前后塘垟区块项目攻坚组。

联系人:叶圣峰(前塘垟村)、吴松键(后塘垟村)

联系电话:81725029

电子邮箱:zhangwenzhe1019@163.com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0430

 


玉城街道前塘垟村、后塘垟村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保障征收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玉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政发201914号)等规定,结合前塘垟村、后塘垟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及房屋征收单位

(一)土地征收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

征收实施单位:市城市更新和发展中心(市老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玉城街道办事处。

二、土地征收范围及地上房屋情况

前塘垟村改造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已征收除外)予以征收,共计约186亩。其中住宅用地约41462平方米(约62亩),村集体房屋用地约7466平方米(约11亩),总建筑面积约103021平方米。(详见范围红线图1)。

后塘垟村改造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已征收除外)予以征收,共计约133.13亩。其中住宅用地约22850平方米(约34.28亩),企业厂房用地约515平方米(约0.77亩),村集体房屋用地约9673平方米(约14.51亩),总建筑面积约76800平方米。(详见范围红线图2)。

三、产权确认标准

(一)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认定。

(二)19821031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经被征收人本人具结、村证明,由玉城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更新和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的,视作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三)建房用地手续已经批准的,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已经依法处罚并补办手续的,视作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但已办理没收回购手续的建筑物不视作合法建筑,按原先没收回购款协议中相关部分款项价予以退还。

(四)改造区域内符合“两规”但未经审批的住宅房屋,符合村民建房有效人口指标审批条件,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审批建有其他住宅房屋的,按《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玉政发201510号)经认定合法的,予以补偿安置,但征收补偿价须扣减处罚费用。

(五)其他违法建筑、一户多宅房屋、应拆未拆房屋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在不动产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进行装修、改(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四、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范围内不动产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即“套房置换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或选用组合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若选择实物安置,被征收人可以在签订征收协议的同时购买政府代建套房(以下简称安置套房),购房金额将从征收补偿款中扣除(不足部分需要补交),在可购指标内的安置套房按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超出指标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原价计价。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房地产评估价10%的奖励。

五、安置套房位置及规划指标

安置套房原则上由政府统一建设,土地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后塘垟安置房地址选址在39号地块内,前塘垟安置房地址选址在3940号地块内,规划容积率控制在2.5以内,计划建设期限3年。

六、补偿和安置标准及结算

征收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结算。

1.被征收土地补偿。符合本方案第三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现状住宅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按评估价计算,道坦、庭院等其他用地面积按评估价计算。

2.被征收房屋补偿。按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等级、结构、建造年份、装修状况、房屋成新率、产权建筑面积等评估确定,评估价需征收人、被征收人及评估公司三方签字确认。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3.安置套房可购面积指标。可购买安置套房面积指标按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比例确定:主体建筑层数1层的,按1:3.5比例置换;建筑总层数2层的,按1:1.75比例置换;建筑总层数3层的,按1:1.35比例置换;建筑总层数4层的,按1:1.2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5层及以上的,按1:1.2比例置换也可以每户以每人70平方米计算确定置换安置套房面积被征收人另有其他审批房屋的,每间房屋折抵2个建房审批有效人口指标(即140平方米),并且此房屋建筑面积如果超出每人70平方米标准的被征收人,无可购安置套房面积指标。

3940号地块安置套房市场评估基准价以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且不得高于市场实际交易价。上述安置结算价格为均价,涉及楼层、风角、朝向差价按一房一价增减结算。

4.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七、其他补偿与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20/㎡的标准补偿;单户搬迁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本次征收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在征收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后,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1.住宅类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5//㎡的标准补偿;或以被征收人实际居住人口为依据,按500//月的标准补偿。

2.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安置费与补偿款同时一次性结算。

3.选择套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如在第36个月未交付安置套房的,每延迟1个月按2个月补偿临时安置费;每提前1个月交付安置套房的,临时安置费相应减少1个月。

(三)按时签约、按期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奖励。

八、工业企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工业企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执行。本次征收中的工业企业原则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九、签约和搬迁腾空期限

签约和搬迁腾空期限以征收告为准。

十、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协议签订后10日内,征收人应支付30%补偿款,余款在被征收人房屋腾空并验收通过后5日内付清。被征收人选择套房置换安置的,在征收协议签订后10日内,征收人应预付搬迁费、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时签约奖励款,余款在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及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5日内一次性结清。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领取第一期补偿款后、选择套房置换的被征收人在领取临时安置费后,应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征收人提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三)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腾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前塘垟征收范围红线图

      2.后塘垟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1.前塘垟征收范围红线图

 

 

 

 

 

 

 

 

 

 

 

2.前塘垟征收范围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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