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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272B/2020-82613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04-30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

关于公开征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工业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4-30 14:22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4-30 14: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玉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政发〔20191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大麦屿街道铁龙头工业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于2020530日前以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或上门面对面沟通等形式,实名反馈至大麦屿社区二期及铁龙头工业区项目攻坚组。

联系人:蒋伟

联系电话:8990996987373927

电子邮箱:595394552@qq.com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0430

 


大麦屿街道铁龙头工业区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玉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政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被征收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征收范围。大麦屿铁龙头工业区红线范围内的用地64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情况。共涉及村民14户,住宅房屋16间,用地面积约954㎡,其中建筑占地约850㎡,建筑面积约5068㎡;工业企业19家,用地约38905㎡,建筑面积约23703;其他集体土地等。

二、产权确认标准

1.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权属、面积、用途等,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认定。

2.建房用地手续已经批准的,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已经依法处罚并补办手续的,视作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但已办理没收回购手续的建筑物不视作合法建筑,按原先没收回购款协议中相关部分款项价予以退还。

3.其他违法建筑、一户多宅房屋、应拆未拆房屋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在不动产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进行装修、改(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套房安置,或两种组合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工业企业一律采用货币补偿。

四、安置套房的情况

安置套房原则上在本次改造区块范围内就近统一建设,套房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计划建设期限3年。

五、补偿和安置标准

(一)住宅房屋套房安置

1.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合法建筑占地价值:根据土地性质评估以11000/—15000/㎡的标准补偿(国有土地收回价格结合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进行修正)。

2)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等级、产权面积、装修状况、房屋成新率等评估房屋重置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3)其他宅基地(道坦、庭院)价值: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500/㎡标准予以补偿,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350/㎡的标准予以补偿。

4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征收按照玉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政发〔2019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套房安置标准

合法原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比例确定置换安置套房面积:主体建筑层数1层的,按1:3.5比例置换;建筑总层数2层的,按1:1.75比例置换;建筑总层数3层的,按1:1.35比例置换;建筑总层数4层的,按1:1.2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5层及以上的,按1:1.2比例置换。也可以每户以每人70平方米计算确定置换安置套房面积

3.安置套房价格及找补结算

1已经权属登记或审批的住宅房屋,安置的套房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60%予以结算,其他应安置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的70%予以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选购安置套房要在靠近应安置套房总面积内选择套型,由于套房套型的影响,每个套房可在超过应安置面积10㎡以内修正修正面积市场评估价的70%予以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和修正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置;若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由拆迁人以900/㎡的价格补差。

2)选择套房的位置以抽签确定,上述价格为均价,涉及楼层、风角、朝向差价按一房一价增减结算。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结算。

1.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同标准补偿。

2奖励:被征收人配合区块改造工作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并予以市场评估价10%的奖励

(三)工业房屋货币补偿

1.土地收回补偿: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政府征收决定通告之日的类似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道路代征用地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评估价值60%予以贴补。

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征收按照玉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政发〔2019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 地上建筑物补偿:已经权属登记或依法批准的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根据其建造时间、产生的原因和当时的历史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可补办相关手续的建筑,在扣减必要的建设审批及处罚费用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评估价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工业建筑改变用途:工业建筑改变用途经过合法审批的,按照改变后的性质对合法土地、房产进行评估补偿;工业建筑改变用途经过临时审批且在临时审批许可期限范围之内的,装修及附属物重置价结合成新价给予补偿;工业建筑改变用途的临时审批超过许可期限或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改变建筑用途的,装修及附属物根据工业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4被征收人配合区块改造工作的,征收人根据货币补偿价格再行给予10%的奖励。

六、其他补偿与奖励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20/㎡的标准补偿;单户搬迁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偿。

2.临时安置费: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5//㎡的标准补偿;或以被征收人居住人口为依据,按500//月的标准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套房置换安置临时过渡期限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如在第36个月交付安置套房的,临时安置费按42个月计算。每提前1个月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相应减少1个月;每延迟1个月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相应增加2个月;货币补偿安置临时过渡费按照12个月一次性结算

    3.签订协议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的奖励

    4.搬迁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的奖励。

(二)工业房屋。

1搬迁费:按用地面积(不含代征面积)以6万元/或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3%的标准予以补偿。特种重机械设备的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行予以适当补助。

2临时安置费:按合法用地面积(不含道路代征)6万元/或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3%的标准予以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用地面积(不含代征面积)以8万元/亩或征收不动产价值的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4变压器搬迁补偿:鼓励企业自行搬迁变压器,自行搬迁安装的,变压器房(箱)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并予以每千瓦200元的奖励不予搬迁的,变压器及变压器房(箱)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5.签订协议奖励:在2020615日(或2020715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用地面积(不含代征面积)给予12万元/亩的签订协议奖励逾期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6. 搬迁腾空奖励:在20207152020815前搬迁腾空完毕交征收人验收合格的,按用地面积(不含代征面积)给予6万元/亩的搬迁腾空奖励逾期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七、签约和搬迁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住宅房屋征收签约时间截止20206

30日;工业企业厂房征收签约时间截止2020615日(或2020715日)

    搬迁腾空期限:住宅房屋搬迁腾空期限截止2020

731日;工业企业厂房征收腾空时间截止20207152020815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腾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为扶持村集体事业发展,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工业用地的,一次性给予原用地所属村经济合作社每亩9万元补助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在征收协议签订后15日内,征收人应支付30%补偿款,余款在被征收人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清。被征收人在领取第一期补偿款后,主动上交并申请注销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产权证的,由征收人提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书给予公告注销登记。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附件:征收范围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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