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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0-11168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15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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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我市计划出台《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公布之日起7日内通过书面或电话反馈至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576-87221236;邮件请寄至“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立足城乡发展的长远战略,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的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末,全市完成2家50个托位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总结推广。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末,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积极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托育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为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提供科学指导。为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轻其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完善制度,科学规范。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明确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安全健康,全面发展。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根据我市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探索形成1+N照护服务体系,在市妇幼保健院设立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照护服务行业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指导等服务。在新建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育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模式探索 鼓励个人、企业、幼儿园、社区等主体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探索发展家庭服务、托幼一体服务、社区服务、单位自建服务、社会兴办服务等多种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1.家庭服务模式。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通过亲子活动、孕妇学校、育儿课堂、入户指导、儿童早期发展指导、母子健康手册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能力。 2.托幼一体服务模式。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规划公立托育机构,充分发掘现有公办幼儿园的资源潜力,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托幼一体化实践范围,有条件的开设全日制托班,条件有限的开设半日制托班。支持等级幼儿园到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3.社区服务模式。鼓励支持依托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开办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社区建设优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融入社区服务之中。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4.单位自建服务模式。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社会兴办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托育机构 严格执行国家、省托育机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并完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建立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合理规划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完善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健康浙江考核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形成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队伍,构建市、街道、社区三级照护服务体系,帮助和指导家长和从业人员科学育儿,提高家长和监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制定相关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财政支持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支持开展广泛性的扶养人教育、家长培训课程和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房租、以奖代补等措施扶持和奖励兴办托育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投入。对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考核评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目标任务执行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健康浙江考核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机构,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强化家长、社会参与照护服务的意识,促进各方合作共育,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1.玉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玉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玉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超 副组长:袁新峰(市府办) 王必胜(市卫健局) 陈海鸣(市教育局) 金启光(市市场监管局) 王海婷(市妇联) 成 员:陈岩友(市委编办) 颜莉莉(市发改局) 李 冰(市教育局) 林泰聪(市公安局) 梁 斌(市民政局) 吴敏华(市财政局) 陈奕康(市人力社保局) 陈贤国(市资源规划局) 黄哲鹏(市住建局) 张 鹏(市卫健局) 方位忠(市应急管理局) 汪旭富(市市场监管局) 董旭燕(市总工会) 施 意(团市委) 周 丹(市妇联) 张 鹏(市计生协) 马明杰(市税务局) 叶 军(市消防大队) 高海明(玉城街道) 胡存尧(坎门街道) 郑崇林(大麦屿街道) 林海冰(楚门镇) 王 华(清港镇) 曾长青(芦浦镇) 陆海玲(干江镇) 林素华(沙门镇) 谢扬平(龙溪镇) 盛章华(鸡山乡) 施岩财(海山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张鹏(市卫健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高建飞(市卫健局人口家庭与妇幼健康科科长)、黄象麒(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化,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然替补。 附件2 玉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委编办:调整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相应机构的职能、编制,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注册登记,并及时完成机构登记信息推送。 (二)市发改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作出规范指导。 (三)市教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培养、幼儿园延伸托育机构的行业管理,参与拟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市公安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社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六)市财政局:落实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必需的经费保障,配合制定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机构给予支持。 (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管,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鉴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九)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托育机构的设施建设,督促按照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实施;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审批。 (十)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及应急工作。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协调上级相关部门明确托育机构审批项目类别;加强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十三)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四)团市委: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十五)市妇联:负责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十六)市计生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十七)市税务局:负责托育机构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市消防大队:负责对托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十九)各乡镇(街道):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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