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4082/2020-9545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07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批准服务信息 | 文件编号: |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投资管理条线)服务指南 |
|||||||||||||||||||||||||||||||||||||||||||||||
|
|||||||||||||||||||||||||||||||||||||||||||||||
|
|||||||||||||||||||||||||||||||||||||||||||||||
事项编码:011972900111331021002687408214331021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投资管理条线)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节能审查(投资管理条线)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四、省级法律依据 一、省政府办公厅抄告单(浙办第25号)《关于我省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具体程序的函》:“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资金申请的投资项目,凡需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分别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或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6号令的规定,以省发改委名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凡需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但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资金补助的项目,在省级层面仍以省发改委名义上报”。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玉环市行政中心 八、决定机构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能源政策; 二、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规定。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6-87250524 办公地址: 玉环市行政服务中心(玉环市玉城街道知青路1号)二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审批结果 无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6-87250524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6-12345;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0576-87250543、0576-87250809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玉环市行政服务中心(玉环市玉城街道知青路1号)二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6-87250524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投资管理条线)流程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