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门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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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坎门街道合法性审核事项参考清单》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由街道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街道报送机构向合法性审核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一般应附送下列相关材料(含光盘等电子介质形式,下同)及其目录清单: (一)执法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在相同类别或事项审批中已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三)街道合法性审核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街道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在收到报送机构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法制审核意见。若报送的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疑难情况的,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审核期限。 第五条 街道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询,对有关材料进行调取、查阅、复制等。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答复相关问题和提供材料。 第六条 街道有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提高报送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办理质量;有关机构、人员对街道合法性审核机构开展的法制审核工作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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