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财政局文件
玉财采监〔2020〕2号
关于玉环市公交智能化建设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久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层112
法定代表人:张燕平
授权代表人:陈甜甜
被投诉人:台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312号财富中心5号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季朝晖
投诉人因对玉环市公交智能化建设项目(编号TZHXCG-2020-011,下称本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7月6日向本机关投诉,经通知对投诉材料进行补正后,本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台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代理)7月13日更正评分标准,但仍要求提供“智能化公交车载终端产品(含定位、无线通讯和视频功能)供货案例,单个的案例得0.3分;案例得分累加最多3分。”智能化公交车载终端产品案例属于交通特定行业的特定领域,因此此条款的设定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是《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5条明显禁止的,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7月13日更正评分标准,但仍要求提供“2016年7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道路运输管理类相似项目业绩,单个业绩每个得1分,累加最多得4分。”要求提供“道路运输管理类相似项目业绩”的设置明显是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是交通运输的细分行业,因此此条款的设置明显限定了特定行业,是《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5条明确禁止的,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中产品技术性能评分项:带有★号性能及技术指标为加分项,满足性能及技术指标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带有★设备加分项以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的相关检测检验报告、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为依据,否则不得分。在评分标准中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了加分项的实质性要求(不提供不得分),是《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1条明确禁止的,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请求,要求监督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停止招标,对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进行全面核查,要求修改不合理的招标参数及评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质疑点内容),待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公平公正招标。
二、 被投诉人辩称:
(一)本项目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智能化公交车载终端的产品,从而保证政府项目的稳妥开展,没有业绩无法证明其产品的实际应用情况,且其他行业不符合公交行业标准的产品也不能满足本项目需求。此条款是针对投标产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三条规定“对供应商技术能力、从业经验要求较高的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或咨询服务等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与项目需求相当的专业资质、项目管理能力、业绩经验或成功案例等作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定于特定的行政区域”。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文件及规范要求的智能化公交车载终端产品的业绩,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完全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项目为公交智能化建设项目,如果按照严格标准要求,此条款应该限定公交行业案例,考虑到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需要照顾到小微企业等,已经放宽到“道路运输管理”类似项目,因为道路运输管理已经包括了公交、出租车、客运、货运、驾校、网约车、工程车等多个行业的应用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三条规定“对供应商技术能力、从业经验要求较高的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或咨询服务等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与项目需求相当的专业资质、项目管理能力、业绩经验或成功案例等作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定于特定的行政区域”。要求“道路运输管理类相似项目业绩”的设置,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文件对业绩的要求,本招标文件是合情合理的,完全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1条是需求禁止,而不是评审禁止,投诉方引用文件条款错误,不适合本条款。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带“▲”的条款是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须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本项产品技术性能评分项规定“带有★号性能及技术指标为加分项,满足性能及技术指标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全部是加分项,而不是带:“▲”的条款是实质性条款废标项,投诉方对评审项理解错误。
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智能化公交车载终端产品实施本项目,★号项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设定首先参考了以下标准:(1)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发布《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技术要求》 2015.12;(2)交通部JT T 1076—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3)交通部JT T 1077—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视频平台技术要求;(4)交通部JT T 107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视频通讯协议。其他行业不符合公交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无法满足本项目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用带有★号性能及技术指标为加分项合情合理,完全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2020年7月13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回复。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质疑的部分评分标准细项进行了更正,于2020年7月13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事项如下:
1、“产品相关业绩”,更正前内容“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至招标公告发出时,投标产品在台州市公交行业内车载智能终端(含定位、无线通讯和视频功能)供货案例,案例得分不累加:(1)单个合同1000台(含)以上的案例得3分;(2)单个合同500(含)—999台的案例得2分;(3)单个合同200(含)—499台的案例得1分;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须提供产品相关项目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备查);须提供业主单位信息,单位名称、所在部门、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核验,未提供的以上信息业绩不予认可。”
更正后内容“2016年7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至招标公告发出时,智能化公交车载终端产品(含定位、无线通讯和视频功能)供货案例,单个的案例得0.3分;案例得分累加最多3分。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须提供产品相关项目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备查);须提供业主单位信息,单位名称、所在部门、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核验,未提供的以上信息业绩不予认可。”
2、“业绩”,更正前内容“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道路运输管理类相似项目业绩,单个业绩大于等于200万元的每个得0.5分,单个业绩大于等于400万元的每个得2分,最多得4分。(须提供合同,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更正后内容“2016年7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道路运输管理类相似项目业绩,单个业绩每个得1分,累加最多得4分。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须提供产品相关项目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备查);须提供业主单位信息,单位名称、所在部门、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核验,未提供的以上信息业绩不予认可。”
四、 本机关认为:
(一)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购买的是智能化公交车载终端产品,立项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车上的终端设备进行更新,二是建设企业调度平台及市民公交出行APP查询系统。本项目招标内容就是公交车行业管理所需专用设备,这样有侧重点的分值设置是从本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未限定在该业务范围内某一特定行政区域或某一特定行业的业绩,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的答复理由并无不当。据此,该投诉事项驳回。
(二)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道路运输管理行业”确属交通运输的细分行业。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产品技术性能评分项规定“带有★号性能及技术指标为加分项,满足性能及技术指标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全部是加分项,而不是实质性条款,并非资格要求。该项目要求带有★设备加分项以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的相关检测检验报告、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为依据,否则不得分,并不违背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该投诉事项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本项目投诉事项基本予以驳回,部分成立。因此,本机关责成被投诉人修改完善本投诉中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环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