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环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164010号议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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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定永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玉环市居民生活用电收费标准的议案》。我局根据议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现就该议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价定价权限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的定价权限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及阶梯电价等政策,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无权调整价格或出台优惠政策。 二、关于阶梯电价政策 为体现公平负担和补偿成本原则,使居民用电价格逐步反映用电成本和减少交叉补贴,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印发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该文件规定,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电价维持较低价格水平,一定时期内保持基本稳定;第二档电价逐步调整到弥补电力企业正常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水平;第三档电价在弥补电力企业正常合理成本和收益水平的基础上,再适度体现资源稀缺状况,补偿环境损害成本。 我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出台了《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文件规定: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调整,仍为0.538元;第二档电量为2761-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为每千瓦时0.588元;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3元,为每千瓦时0.838元。据测算,2016-2018年,全省“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中第一档用户占比分别为80.40%、80.16%、80.08%,符合国家对阶梯电价起步阶段第一档电量原则上覆盖同一价区80%居民用户的要求。 同时,我省居民用电价格长期处于较低水平,2018年浙江省居民用电平均销售电价为每千瓦时0.559元,较上海0.575元低1.6分,较江苏0.521元高3.7分。2018年浙江居民用户平均销售电价在华东地区处于中等水平。其中第一、二档电价远低于我省电价平均成本,主要是工商企业用电价格对居民用电价格进行了补贴,若增加第一、二档电量,将进一步增加工商企业用电成本负担。 三、阶梯电价政策的补充完善 2012年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印发了《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免费用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371号),明确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2015年,浙江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出台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30号),对我省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在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上述政策的出台,有效保障了我省低收入群体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基本生活用电需求。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政策重点聚焦营商环境优化,激发市场经济活力,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您的建议我们已积极向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反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1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大麦屿街道人大主席团。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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