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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1-11327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12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转让、出租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公示稿)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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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我市工业用地转让、出租二级市场,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提高我市工业用地亩产效益,市经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转让、出租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公示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冯勤锋 联系电话:87240359 传 真:87240357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转让、出租二级市场,有效提升工业用地质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工业用地(包括房产,下同)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包括出租、转让等。 二、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用地管理。严格审查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协议履约情况,依法启动违约处置程序,按照违约条款追究责任。严格管制工业土地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和使用功能。 (二)开展定向税收管理。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实缴税收明显不合理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列入税收风险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发现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市税务局按程序、权限提请实施税务稽查。 (三)实施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机制,重点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土地规划利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措施开展联合执法,突出未经规划许可、违章搭建等源头类审批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企业。 (四)规范“标准地”交易行为。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应达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条件,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标准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限制转让(出租)情形出具书面意见。“标准地”转让(出租)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条件不变。 (五)允许相关企业以租赁、转让、战略合作等方式提升工业用地质效。 1.工业厂房出租时,一般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符合建筑质量标准和消防相关要求。出租企业厂房面积在6000 -10000平方米或土地面积在4-10亩的,需单独引入一家规模以上企业或拟上规企业,并且不允许分割转租。出租企业厂房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土地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的,需至少引进一家规模以上企业。 2.在不改变原工业用地用途情况下,允许采用整体转让方式转让低效利用工业用地。若工业用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在符合规划、消防和生产安全前提下,允许办理分宗抵押融资,原则上分割数量不超过3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并在不动产权证上载明仅用于抵押融资,不得转让。法院有权对已分宗抵押融资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进行处置,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盘活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3. 支持市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兼并收购、换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符合本政策界定和支持范围项目按《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20〕26号)有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规定予以奖励。 (六)纳入政府主导成片开发的划拨工业用地或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上,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 三、支持对象 (一)工业用地出租(售)方及承租(受让)方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工业用地上所建设的投资项目(包括通过租赁、转让、战略合作等方式实施的),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安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汽车关键零部件等高技术制造业。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允许承租或受让工业用地: 1.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 2.上一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本市“十三五”末控制指标或高于我市行业平均水平且能源消费总量超标的企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4.同一控制下企业存在闲置工业土地; 5.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6.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或不符合地方产业政策,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或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和强制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 四、办理程序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的清查、核实、登记,加快建立全市工业用地信息库。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快搭建玉环市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为工业用地出租(售)方及承租(受让)方提供土地信息核实和发布、交易指导等服务,交易过程中约定导入产业履约监管要求。 (三)工业用地出租(售)时,出租(售)方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意后, 承租(受让)方与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等内容,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向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四)企业凭《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及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和证照。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复核验收机制,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牵头负责组织,按要求汇总、并出具验收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经信、住建、环保、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复核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及用途、规划控制指标等内容进行复核;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质量、消防、人防等指标进行复核;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进行复核;税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复核。若承租(受让)方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年度亩均税收、投资等要求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强化对工业用地使用的监管,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审批、开发、利用、产出等情况,确保用地单位用足用好每宗土地。 (二)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对工业用地出租(售)情况的排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任务,及时掌握工业用地出租(售)情况的变化。对于发现未经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同意,擅自出租(售)的工业用地,出租(售)方和承租(受让)方一律按照亩均评价D类企业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六、附则 (一)本意见与本意见实施前相关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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