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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1-10477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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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25 19:05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25 19:05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促进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1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政策措施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以成套为原则,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3‰ 且最低不少于 50 平方米。

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建于小区交通便利位置, 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原则上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电梯应该符合老年人生活要求)或无障碍坡道;房屋层高不低于 2.8 米,通风采光良好;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应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天然气管道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同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字样。若实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小于规划面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清单抄送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力度,探索采取“公建民营”“专业化托管”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运营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作他用。

解读机关:玉环市民政局,解读人:陈霄,联系方式:8722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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