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重点审核事项 |
1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2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3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4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5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7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8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9 | 捕杀狂犬、野犬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0 |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1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2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3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4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5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6 | 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7 |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和结果备案 | 【法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8 |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责。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9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违法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