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玉罚字〔2020〕38号 台州法纳科机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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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玉罚字〔2020〕38号 当事人:台州法纳科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55920112A 地址: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王XX 2020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的台州法纳科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铝压铸生产线正在生产,6台压铸机正在运行,熔化炉2台,保温炉8台均在运行,1套压铸脱模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压铸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呈无组织排放。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台州法纳科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该证据系2020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两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压铸车间正在生产,建有废气处理设施2套;(二)压铸脱模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未在运行。 四、现场检查(勘查)图1份共1张,该证据系2020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你单位地理位置以及车间布置情况。 五、现场取证照片2页共4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该证据证明了两个事实:(一)压铸车间正在作业;(二)压铸脱模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开关未开,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 六、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1月18日对王XX调查询问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两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压铸车间2台熔化炉,8台保温炉,6台压铸机均在生产作业;(二)现场检查时压铸脱模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 七、《关于台州法纳科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只硅油离合器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台环建(玉)【2019】41号)和《关于<年产100万只硅油离合器生产线技改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函》(法纳科【2020】01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31021755920112A003Z)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了你单位已经过环评审批和通过“三同时”验收且已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事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0年11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2020年11月25日,我局做出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玉罚告字〔2020〕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玉罚告字〔2020〕38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核算,我局对你单位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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