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玉罚字〔2020〕58号 台州宝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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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玉罚字〔2020〕58号 当事人:台州宝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6605984820 地址: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刘XX 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的台州宝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抛丸车间3台抛丸机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均在运行,压铸车间4台压铸机和4台电炉正在运行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废气呈无组织排放。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台州宝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刘XX和姚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员工说明1份。 三、变更登记资料1份,该证据证明了台州宝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由台州宝乾机电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的事实。 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该证据系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两个事实:(一)你单位抛丸车间3台抛丸机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均在运行;(二)压铸车间4台压铸机和4台电炉正在运行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废气呈无组织排放。 五、现场取证照片3页共6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该证据证明了两个事实:(一)你单位压铸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压铸车间产生的压铸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二)你单位建有抛丸车间。 六、现场影像资料光盘1份共1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证明了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 七、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9日对刘XX调查询问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两个事实:(一)你单位抛丸车间3台抛丸机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均在运行;(二)压铸车间4台压铸机和4台电炉正在运行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废气呈无组织排放。 八、《关于台州宝乾机电有限公司年产60万套汽车配件、100万套电脑配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环建[2012]51号)、《关于台州宝乾机电有限公司年产60万套汽车配件、100万套电脑配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函》(玉环验[2012]59号)和《排污许可证》(913310216605984820001W)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了你单位经过环保审批并通过“三同时”验收以及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0年11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2020年12月18日,我局做出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玉罚告字〔2020〕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玉罚告字〔2020〕60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核算,我局对你单位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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