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玉环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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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2017〕42号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玉环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玉环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11日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 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执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机关作出重大科技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细则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科技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关系科技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承办科室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局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六条 需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应经该行政执法事项的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交法制机构(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机构(局办公室)应在收到承办部门移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局办公室)应与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完成法制审核后,法制机构(局办公室)应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或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法制审核意见。 第九条 依法组织听证的,法制机构(局办公室)出具的听证报告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条 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玉环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附件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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