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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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成品油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执行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无违法所得,警告,或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处非法所得1倍或5000元~15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检查,多次违法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3倍或15000~30000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执行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建或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建或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责令停建或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销售走私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执行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二) 情节一般: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5吨以下。给予警告, 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二) 情节一般: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10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购进油量5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购进油量5以上10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规定,或购进油量10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5000元~10000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规定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违反有关规定,无故意行为,给予警告,或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故意行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造成一定社会危害,且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二、典当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违反资金管理规定。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1)情节轻微:借款额度在10万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借款额度在10?30万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借款额度超过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1)情节轻微:拆借资金在10万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拆借资金在10?30万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拆借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1)情节轻微:超过规定限额1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超过规定限额10%~20%的,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4、贷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 (1)情节轻微:贷款余额超过1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贷款余额超过10%~2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贷款余额超过2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5、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 (1)情节轻微:典当余额超过25%~3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典当余额超过30%~5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典当余额超过5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6、典当抵押超过注册资本的,处20000元罚款。 (1)情节轻微:典当抵押超过注册资本25%~3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典当抵押超过注册资本30%~5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典当抵押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违反规定费率。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典当当金利率,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等量齐观及期限折算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42‰~52‰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超过52‰~62‰的,处10000~20000罚款。超过62‰以上的,处20000~30000罚款。 3、情节严重: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27‰~37‰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元罚款;超过37‰~47‰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超过47‰以上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34‰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超过34‰~44‰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超过44‰以上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经营下列业务的: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2、动产抵押业务;3、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两次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动产抵押业务。 (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2次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四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有对外投资行为的。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投资额占注册资本10%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投资额占注册资本10-20%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投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典当行初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典当行两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责令改正,处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典当行两次以上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典当行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1)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2)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一般:2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1)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2)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一般:2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 (1)情节轻微: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5%以下,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5%~10%(含),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该股东入股金额10%以上,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1)情节轻微:30日内未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责令限期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30日-60日内未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责令限期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超过60日以上未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责令限期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5日内仍不备案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5~10日仍不备案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10日以上仍不备案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反规定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反规定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保存持卡人信息3~5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持卡人信息保存3年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向第三方泄露持卡人信息的,逾期不改正,且导致不良影响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在3次以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2次以下,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情形在2~5次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未将退货资金退至原卡,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且引起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未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提供有偿退卡服务,且超过法律规定时限10日内未在终止兑付日前40日内未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提供有偿退卡服务,且超过法律规定时限10日以上未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之外,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挪用资金在100000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挪用资金在100000~500000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挪用资金在500000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10%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10%~30%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30%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低于规定10%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低于规定10%~30%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低于规定30%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违反规定,处2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未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反规定一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12个月内2次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12个月内3~5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12个月内6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有一定社会影响,且对持卡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且造成持卡人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少于2个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少于1年。 认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2个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少于1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2、情节一般: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1个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少于1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300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3、情节严重: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无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少于1年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0~500000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无特许经营资质)。 认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法,特许1家经营店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特许2~3家经营店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0~30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特许4家以上经营店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30~50万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特许人首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责令限期备案,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特许人违法行为有主观故意(当事人知道应当备案而未备案),责令限期备案,处20000~5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当事人被处罚后,逾期30~60天仍不备案的,处50000~70000元罚款:逾期60天以上仍不备案的,处80000~100000元款,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认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2、情节一般:许许人有主观故意(当事人知道应当在订立合同前有关支付费用的规定),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后没有改正,责令改正,处5000~10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有主观故意,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比如上访、告状或者群体事件),责令改正,处10000~30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社会影响较大的,处30000~50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认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责令改正,逾期30日内仍不改正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责令改正,逾期30日以上仍不改正的,处10000~30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逾期60日以上仍不改正的,处30000~50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认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20~30日内未提供信息的,责令改正,处10000~3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10~20日内未提供信息的,责令改正,处30000~5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10日内未提供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0~70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造成经济纠纷的,处70000~100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未及时通报被特许人。 认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处10000~3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被特许人3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处30000~5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被特许人3000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0000~100000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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