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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21〕1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06 11:16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06 11: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5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

2.2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

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2.4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相关词语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2.1 市减灾委

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传媒中心、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市科协、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玉环海事处、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台州银保监分局玉环监管组、市人武部军事科、市武警中队、市铁塔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2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2)市传媒中心: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通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3)市发改局: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及时提供价格采集数据;争取省对我市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4)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

5)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6)市科技局:协同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8)市民政局:做好符合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

9)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

11)市住建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上报、续报;指导灾区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12)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13)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掌握汛情和旱情信息;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4)市商务局:负责中央和省调拨救灾物资、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15)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收集和掌握旅游景点、涉海休闲场所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负责指导受灾旅游景点、涉海休闲场所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8)市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1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0)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

2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和重建工作。

22)市港航口岸渔业局:负责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3)玉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24)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25)市慈善总会: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6)市红十字会: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27)玉环海事处: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承担海上搜救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29)市供电公司: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

30)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沿海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预警。

31)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32)台州银保监分局玉环监管组: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灾区做好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33)市人武部军事科:负责组织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4)市武警中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命令,组织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4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市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安置、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乡镇(街道)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含玉环经济开发区,下同)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区域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台州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

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政府及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市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相关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极高。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派遣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支援。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玉部队、武警、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开展危房排查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7)市委宣传部、市传媒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会同民政部门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针对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支援。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玉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传媒中心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针对较大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支援。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针对一般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引起一定的社会关注度。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遇特殊情况,可参考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响应预判条件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后根据实际灾情,酌情调整响应级别。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2 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 根据乡镇(街道)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商务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向市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6.3.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台州市财政局。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1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申请调用灾区邻近的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建立覆盖市乡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乡镇(街道)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7.4.2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村(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减灾委根据本预案,结合玉环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单位。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相关词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玉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玉政办发〔2017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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