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审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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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人员的审计监督行为,推进审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审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审计监督,依法对被审计对象开展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我局及审计人员通过文字等记录方式,对审计执法程序、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归档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文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审计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审计执法记录的格式、内容等要求,应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审计机关有关规定进行执行。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并归档。 第六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对所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对象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九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审计人员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审计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在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审计人员签名并记录具体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审计组形成审计征求意见书,应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存有异议的,应作出书面反馈,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完成审理后,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对象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或者涉嫌犯罪的事项,应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移送。 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需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第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审计决定,应依法予以催告的,并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审计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审计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对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环节),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审计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会议记录、音像记录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违反规定的,应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环市审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审计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审计、依法审计、文明审计。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及其他重大审计处理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拟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才能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拟作出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审计处理是指: (一)拟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 (二)拟作出的审计移送处理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处理处罚决定。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署、省审计厅、台州市审计局以及玉环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计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核批准,业务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分管领导、审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计组长参加。审核时应当准备好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七)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八)其他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审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有超越审计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由办公室人员进行记录。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审计职权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局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该决定进行审核并确定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核结果,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修改,并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文书,上传审计公文系统,再次通过业务部门审核-法规审理人员-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核,最终出具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核批准、决定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四条 承办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台州市审计局。 玉环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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